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候選條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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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4日 09:33 法制日報 | |||||||||
1.買一贈一,贈品、獎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換。 點評:商場這種“贈與”其實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買商品的義務基礎上的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商場依法應承擔“三包”責任。 2.藥品
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點評:商家的聲明規避了其商品質量擔保責任。 3.消費者在辦理家用電器退、換貨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 點評: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規定的退換貨條件,經營者就不能限制消費者的求償權,拒絕承擔法定的“三包”義務。 4.商場兒童樂園規定: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商場拒不負責。 點評:此店堂聲明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無效。 5.《超市存包須知》:寄物柜是服務性質,超市不負保管失竊及賠償責任。 點評:超市設置寄物柜提供免費存包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即有償保管。因此,超市應承擔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6.種子包裝標簽:從購種之日起15天內請試芽,若出現芽率不夠,可攜帶包裝袋及所購種子的收據到所購處協調解決,過期視為合格產品,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 點評:經營者以此條款減免應承擔的質量擔保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屬無效條款。 7.種子包裝標簽:因種子本身具有復雜之遺傳因子,且氣候栽培管理條件對于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故播種后結果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 點評:經營者出售不合格種子造成農民損失的,經營者的賠償限額顯然不止種子價款,該條款無效。 8.《某移動電話入網協議》規定:乙方(消費者)移動電話被他人非法并機或被盜用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點評:該協議推卸、減少或免除自己應盡的保障服務安全的責任,不公平、不合理。 9.用戶如果不使用以上業務必須在××年×月×日前到通訊公司或撥打電話取消相關業務,否則視用戶默認同意使用,如果發生欠費,將在預存話費中抵扣。 點評:這是一種強制消費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10.某銀行注銷卡申請書規定:(消費者)同意自遞交申請之日起45天(含45天)內繼續承擔被注銷卡產生的風險損失。 點評:此規定顯失公平、與法無據。 11.銀行公告:用戶必須統一辦理銀行卡,不允許用現金繳費,不辦卡者就不給代收水電費。 點評:此告示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12.購買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必須購買車輛損失險和玻璃附加險,否則不予辦理。 點評:該保險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原則和規定,是典型的強制搭售。 13.某保險公司《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若發生錯誤,則補費計息,退費無息。 點評:保險公司這一雙重標準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 14.某《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若乙方(開發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萬分之二(每天30元)罰款給甲方(業主)。甲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繳款的,超過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給乙方,如甲方沒有履行約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權扣除所繳房款的50%。 點評:這一規定加重了消費者的義務,削減自己的責任,有失公平、公正。 15.某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不屬于買受人,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不屬于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于出賣方。 點評:屋頂、外墻使用權依法應歸業主所有,開發商強行占有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16.某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規定:在停車場停放自行車每月每戶××元、摩托車××元、轎車××元。車輛損壞或丟失及車內物品丟失或損壞均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 點評:物業公司作為保管人應承擔損害賠償損失。該免責條款無效。 17.某自來水公司收費規定:自來水公司按最低用水量實行低度收費,用戶每月最低用水量為6噸,不足6噸按6噸收取水費。 點評:自來水公司自定最低用水量標準,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18.照相館聲明:如遇意外損壞或遺失,只賠償同類、同量膠卷,不負擔其它責任。 點評:除非出現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責事由。該聲明是自己減輕責任的無效條款。 19.洗衣店規定:衣物洗滌毀損,賠償額不超過洗滌費的10倍。 點評:洗衣店在洗滌過程中給消費者造成衣物毀損,其賠償額應相當于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20.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賠須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點評:即使美容院與保險公司簽訂有保險合同,消費者對保險的險種、標的等情況也不知曉,更未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該告示屬無效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