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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案庭審紀實(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9日 00:27 北京現代商報
王小石案庭審紀實(圖)
王文波/攝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前證監會官員王小石和林碧共同受賄案。經過長達一年時間的調查取證,去年在中國證券市場引爆“強震”、被稱為首次揭開中國股市潛規則“黑幕”的王小石案終于向外界揭開了神秘的面紗。

  昨天的庭審中,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了兩名公訴人開庭,而王小石的辯護人由京城赫赫有名的田文昌律師及孟冰律師擔任。該案的開庭審理更是吸引了京城各大媒體記者到庭旁聽。

  王小石“受賄”謎團當庭揭開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西中廳人頭攢
動,由于之前消息不脛而走,京城數十家媒體記者趕赴一中院,旁聽了王小石受賄案的庭審。

  被法警帶入法庭時,兩位被告人看上去神情黯淡,但眼光一直望向旁聽席,旁聽席上坐著兩位被告人的家人。落座之后,被告人之一林碧手中一直擺弄著早已準備好的最后陳詞。

  盡管案情并不復雜,但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據非常多,案件的舉證一直持續到下午近3點,公訴人至少出示了幾十份證人證言和書證。在法庭調查階段,兩位被告基本上一言不發,直到進入法庭辯論程序后,王小石和林碧才開始講話。王小石的辯護律師田文昌和孟冰從法律適用角度和事實角度,進行了堪稱精彩的無罪辯護。而兩位被告也均為自己進行了無罪辯護。

  在被告人做最后陳述時,王小石表現十分平靜,盡管他準備了發言稿,但基本上沒有照著宣讀,而是以邏輯性非常強的幾點意見結束了自辯,強調自己“沒有”犯罪。而林碧由于過度激動而數次哽咽,最后以至于泣不成聲,一直握在手中的辯護詞也沒有派上用場,最后以非常簡短的“希望法官能公平處理”一句話,結束了最后陳述。隨后,法官宣布休庭,王小石和林碧又被重新戴上手銬,被庭警帶出了法庭。

  公訴人在昨天的庭審過程中指控:2002年2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經共謀,利用王小石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助理調研員的便利,接受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托,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在幫助該公司申請上市過程中,非法收受該公司賄賂人民幣140余萬元。

  公訴人訴稱:2002年,鳳竹紡織為了上市,聘請東北證券擔任其承銷商。2002年2月,時任東北證券上海營業部福州辦事處的負責人林碧,找到已調至深交所創業板工作的王小石,許諾給予其80萬元,要求其與證監會的相關人員疏通關系,促成鳳竹公司盡快通過審核程序,完成上市。隨后,林碧分三次將72.6萬元打入王小石的指定賬戶。

  王小石通過其在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審核二處的朋友肖華,結識了審核一處負責審核上市法律程序的工作人員齊磊。在他的介紹下,兩人與鳳竹紡織的老總陳澄清吃了一頓飯。飯后,陳澄清送了齊磊與王小石各一盒茶葉。隨后,王小時又利用他與審核二處、負責上市財務審查的工作人員婁堅的師徒關系,請婁堅吃飯,并請婁堅盡快審查鳳竹紡織的上市申請,并就出現的問題及時與公司方面進行溝通。事后,王想送婁堅一臺筆記本電腦,但婁覺得“不合適”,沒有接受。

  后鳳竹紡織由此遭到了舉報,因此,證監會對其上市合法性進行了復查,但并沒有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2004年4月,鳳竹紡織在深交所上市,但王小石卻東窗事發,于2004年11月4日在中央黨校上課期間,被檢察院反貪局抓捕。

  此前,由于林碧對于兩人事前是否有通謀的說法發生了反復,但在昨天開庭過程中,林碧始終堅持稱是公司主動給他140萬元作為公關費,而王小石對此并不知情。

  王小石辯稱“有錯但無罪”

  在激烈的法庭辯論之后,王小石做自我辯護稱:“我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也沒有利用工作關系,更沒有利用與婁堅的師徒關系,因為我只是比婁堅先到證監會,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師徒關系。并且,我開始的時候也不認識齊磊。我從來沒有介紹過一個發審委的委員與鳳竹紡織的老總認識,并且我也從來沒有介紹過發審委員給任何公司。這個事情給了我一個教訓,我認識到自己是不對的,但是,我認為自己沒有觸犯法律。”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王小石案件影射出了一種不正常的社會現象,公司出錢為自己順利上市鋪路無可厚非,這在過去是屢見不鮮的。所以,希望監管機構還要在上市程序和服務上進行改善。

  案情回放

  今年44歲的王小石,被捕前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主要負責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工作。

  2004年7月份,西城檢察院反貪局接到匿名舉報,稱王小石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根據舉報線索,反貪局檢察官走訪相關單位、調閱有關材料后,確認“王小石確有受賄嫌疑”。而把王小石拉下水的就是林碧。本案的舉報是與林碧的妻子有關。原因林碧的妻子與其提出離婚后,雙方因財產分割問題鬧僵,隨后其妻舉報。而從此,王小石的人生軌跡也發生了徹底的改變。

  2004年11月18日,西城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正式批準逮捕王小石。

  今年4月初,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卻將王小石案退回原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使本案更加撲朔迷離,當時社會各界對此案充滿種種猜測和疑惑。

  今年10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了原中國證監會處級官員王小石涉嫌受賄案,與王小石一起被市檢一分院提起公訴的還有北京華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總裁林碧。“王小石案”浮出水面后,國內長期形成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遭到了暴風雨般的指責和批評。中國證監會也遇到了極大的“信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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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庭激辯

  律師為王小石進行無罪辯護

  舉證之后,控辯雙方的焦點集中在了王小石的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共犯”要件和“斡旋受賄罪”要件上。面對檢察院的指控,王小石的辯護律師、曾經為多起重大刑事案件進行辯護的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的田文昌和另一位律師孟冰為王小石進行了無罪辯護。林碧的代理律師也同樣進行了無罪辯護。

  公訴人: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伙同被告人林碧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385條和第388條的規定,已構成共同受賄罪。

  田文昌:在王小石與林碧收受鳳竹紡織錢財,幫助其上市的事實方面與控方沒有太大分歧,請托事項確實存在。但是林碧與王小石之間只是請托與轉請托的關系。林碧作為鳳竹紡織的保薦人,有義務站在公司的角度為其上市做出努力。這是有償服務的合同關系。而王小石只是林碧幫助公司上市而請托的中間環節,并且王小石直至案發才知道林碧從鳳竹紡織拿了140萬元人民幣。這說明,事前王小石與林碧沒有通謀,因此不構成共犯。

  公訴人:王小石作為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與婁堅、齊磊在工作上的關系,在鳳竹紡織上市的問題上,為其牟取了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斡旋受賄罪”。根據我國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田文昌:滿足“斡旋受賄罪”的要件有四:一為國家工作人員,二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三為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四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他認為王小石的行為并不完全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王小石在幫助鳳竹紡織加快上市審核之時,其職務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工作組組長,其工作關系已經不在證監會。就算其擁有在證監會工作的經歷,由于所處的部門不同,與負責法律與財務審核的婁堅與齊磊也不存在上下級的領導關系。因此,王小石的身份不能形成特定的制約關系,不存在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之說。另外,最重要的是,經過復查,鳳竹紡織完全符合上市條件。而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就可以上市。因此,即使王小石為此與婁堅和齊磊吃飯,也并不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公訴人:發審委委員不得接受發行申請單位、與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者人員進行接觸。

  田文昌: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的規定,婁堅與齊磊的工作單位是審核部門,并不屬于發審委。因此,上述條例對于發審委委員的限制,并不適用于婁堅與齊磊。

  商報記者 苗燕 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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