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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態的生存因素需突破法制瓶頸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7日 09:09 中國經濟時報

  熱點追蹤·金融生態機制報道之二本報記者 唐福勇

  “英國牽頭世界經濟的時候,它的法律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二戰時美國作為世界經濟火車頭的時候,有150年到200年的歷史。中國在未來50年要成為世界經濟的動力之一,可我們的法治積累從改革開放到今天卻只有28年。”北京大學副校長吳志攀在2005中國金融論壇上用這樣一種時間的對比,道出了中國金融生態的法制環境建設的確是一個艱難的過程。

  生存因素中有諸多難點

  吳志攀認為,目前面臨的問題是金融生態的生存因素比較難解決。目前必須突破一些瓶頸:第一,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功能互相作用的因素。兩個因素混合在一起,很難用現有的法律對銀行進行問責制。銀行企業和地方政府在某種區域發展中成為利益共同體,很難用一系列辦法考核這個共同體。第二,面臨就業的壓力和人口老齡化的壓力,以及發展經濟依靠資源消耗的壓力同步增大。因此,發展生產就要拼資源、拼土地,所以要改變增長模式。第三,行業壟斷與競爭的活力創造力不協調因素。一方面允許民營外資進入,但另一方面在壟斷。第四,外部競爭與金融市場安全的問題。

  吳志攀表示,如果不能在理論觀念上有一個共識,雖然有合同法、

商業銀行法、
證券
銀行法、新修改的證券法、公司法等,這些問題仍會影響法律的執行和金融生態的質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則從金融機構與企業法治環境緊密聯系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他認為,要改善金融機構的市場環境,要同改善企業的法治環境緊密聯系。如果一個企業的法制環境得到完善,相應的金融機構的法治環境也必然完善。而作為企業的法治環境,當然也包括金融企業的法律環境。

  

北京師范大學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李曉西表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不完善還表現在:一方面,許多法規正在排隊等待通過,表明現有法律體系的非完整性;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體系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些立法中過多地體現了某種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傾向,法律中均衡利益體現不夠;有些因為形勢發展和制度變遷,使原有法律暴露出不完善的問題。

  法制環境可借鑒生態概念

  李曉西建議在金融法制環境中引入生態的概念。他認為,完善的法律天然具有對經濟發展的適用性。這種金融法制環境的適用性,就是要求金融法制能滿足當前金融系統健康發展的法律需求,能為金融發展提供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法律供給。

  李曉西認為,這種生態性還表現在:涉及金融的立法要合規并完整,對涉及金融相關關系的執法及時并有效,對違法犯法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要懲罰和糾正,同時還要求對市場調節形成的金融秩序保護而不干預等。

  江平認為,對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應該確定市場交易有一個重要的法則,交易秩序里任何不違反國家禁止性的規定都應該是合法的。

  從市場的準入機制來看,市場準入應該放松條件,使企業、公司具有更寬松的環境。主要有四個條件:一是責任機制的放寬,通常意義上的出資人只承擔有限責任。二是從世界趨勢看,公司設立的門檻都在逐漸降低。世界各國都在競相降低設立公司企業的門檻。三是要減少國家強制性的規范。國家強制性的規定,抑制了公司企業的自由設立。四是稅負方面的機制。一些國家稅負很重,對設立公司的經濟負擔比較高。從現在公司法的修改看,修改后的公司法滿足了一些這一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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