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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霸王條款”監管應先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7日 01:58 每日經濟新聞

  最近,浙江省工商局在577份與消費者關系密切的保險合同中,查出2100多個“問題條款”,并歸納為12類共性問題進行通報。其中部分仍存爭議,但這種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值得充分肯定和支持。

  保險合同的一個主要特點是它的附合性,或稱之為“附合合同”。這和人們日常生活中普遍習慣的“商議合同”不同,“商議合同”是雙方充分協商而訂立的合同;而“附合合
同”沒有經過雙方的充分協商,由一方(保險公司)提出訂立合同的全部條件,另一方(投保人)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又是我國合同法所定義的典型“格式條款”,它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由于提供條款方的保險公司處于有利的地位,與投保人處于明顯信息不對稱的局面,往往會“不自覺”地出現減免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情況,也即人們常說的“

霸王條款”。

  即使投保人懂得合同中每一條款的具體含義,其權利還要受到一些合同中、并未顯示的特定法律原則和行業習慣的限制。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常會依據之不予理賠,使客戶有被“推入陷阱”之感。

  鑒于保險行業的特點,我國保險法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

  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盡管如此,經過保險監管機關審批和備案的保險條款,還是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此次浙江省工商局率先“發難”是最好的例證。因此,中國保監會如何進一步加強對保險條款的審核工作,在保險行業建立及時反饋、迅速反應的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同時,對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對消費者比較集中的投訴,對理賠中發現明顯不合理的規定,應當迅速主動加以糾正,不要把話語權輕易地讓給他人。

  總之,應充分發揮社會監管機構和消費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建立公眾評審機制,將不合理現象公告社會,促使保險業正面做出反應。同時,還有賴于司法機關依據保險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確認某些保險條款無效,以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以上一系列的措施,才能推動保險行業的規范經營,使之逐漸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

  作者:貝政明 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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