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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董事信托責任建立董事問責制度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4日 06:0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胡天存:經濟學博士,現任廣東證券發展研究中心總經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副站長。主要研究公司治理、公司并購等,近年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0多篇,2003年、2004年分別獲深交所第五屆、第六屆會員單位基金公司研究成果評比三等獎、二等獎。

  上市公司出了問題,比如說發生違法違規的事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經營每況愈下,甚至年年虧損被ST,對此是否應該有人承擔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本欄目講的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目標就是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一套制衡機制。在這套機制中,有兩個經濟關系十分重要,一是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托被信托關系,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受托人,受托管理公司的法人財產,對公司經營結果承擔受托責任;二是董事會與管理層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董事會是委托方,管理層是代理方,對公司的經營失誤,代理人自然要向委托人檢討并承擔責任,同時委托人(董事會)也要承擔選擇與監督代理人失誤的責任,并向股東大會承擔信托責任。總之,董事會作為股東大會的受托人和管理層的委托人,對公司經營管理失誤理應承擔責任。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CED)在2004年新發布的公司治理原則中指出,董事會負責公司的戰略指導和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并向公司和股東承擔責任。總之,上市公司出了問題應該由董事(會)負責。

  然而,現實中,董事(會)由于道德操守或個人能力而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可能既不主動承擔責任,也沒有人追究責任,董事(會)照樣運轉。為什么會這樣?可能有以下三種原因:一是大股東太強,董事會完全被大股東控制,或者說董事會本身就是大股東的代表,董事會的失誤就是大股東的失誤,董事會的責任就是大股東的責任,大股東作為公司的最終決策人,自然沒有人能夠追究它的責任。二是股東單位太弱,董事會太強,董事會控制股東大會,監事會基本上沒有用,董事(會)即使有失誤也沒有人能夠追究。三、還有一種情況,對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所有者缺位,同時還擔負著非經濟功能,董事(會)的經營失誤也可能無人追究。不管是什么原因,由于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強化董事信托責任,建立董事(會)問責制度,建立約束并追究失職董事(會)責任的機制,對于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來源:上海

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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