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葉永筆 楊開然來源:
本報訊(記者葉永筆楊開然)昨天,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及公安部等聯合發布《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和《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直銷企業設立后,每月15日前須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商務部、工商總局報備上月銷售業績及納稅情況等內容。
在保護消費者和直銷員的利益方面,三配套《辦法》要求直銷企業須交納最低為2000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且保證金金額須保持在企業上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的15%水平,最高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這樣,一旦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可共同決定使用保證金:無正當理由,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企業發生停業、合并、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應依法進行賠償,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無力賠償。
三配套《辦法》同時對直銷行業的培訓問題作出特殊規定,要求直銷培訓員只能對所屬企業進行培訓,且直銷企業不得以召開研討會、激勵會和表彰會等形式變相對直銷員進行培訓。
此外,三配套《辦法》還規定,直銷企業須建立中文網站并向社會披露企業直銷員總數,直銷員計酬、獎勵制度等信息。
12月1日起,三配套《辦法》將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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