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法院出臺當事人約見審判人員細則
本報訊記者張偉湘通訊員粵法新報道:為規范審判、執行人員與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的溝通渠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關于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申請約見審判執行人員的暫行規定》。今后,到廣東高院打官司的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將不僅僅能在庭審中看到法官,在審判和執行程序的任何階段,只要符合《規定》中的
四種情況,當事人都有權申請約見案件的承辦法官。
據悉,《暫行規定》規定,約見的申請人是民事、行政和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接受約見的人員是案件的承辦人或執行人,或合議庭的其他人員。符合約見的這四種情況是:在審判或執行程序中有調解或和解意向的;在審判或執行程序中,因情況緊急,需要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或者采取執行措施的;庭審后、審判前,發現可有影響案件裁判的新證據而需要申請再次開庭的;其他對審判或執行有重大影響的情形。
據悉,為方便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申請約見案件審判、執行人員,《暫行規定》設置了兩種申請途徑:一是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到廣東高院立案庭直接填寫《約見審判執行人員申請表》,二是可以通過傳真提出約見申請,只需在傳真件上注明申請人名稱及聯系地址、電話、案號、約見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門、申請約見的理由等即可。
如果符合申請條件,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到法院申請約見的,一般安排在當天會見申請人;通過傳真申請約見的,有關部門將在收到立案庭通知后2天內決定是否接受約見并將會見時間、地點告知申請人。
據透露,為保證約見制度的貫徹落實,該《暫行規定》設置了三條監督渠道:一是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檢查、督促《規定》實施,接受當事人投訴;二是立案庭與各審判庭、執行局之間相互監督;三是不接受約見的,要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避免合議庭內部操作,增強透明度。
(曉航/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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