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張培娟)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又有了新動作。昨日,保監會向保險公司發布了關于對四項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征求意見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在2005年11月10日之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
四項通知分別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7號:投資連結保險(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
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8號:實際資本(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9號:綜合收益(征求意見稿)》。四項通知的發布分別是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各項負債、投資連結保險業務、實際資本、綜合收益在償付能力報告中的編報。例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在規范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中的編報中,包括負債項目的定義、認可標準和披露要求。
去年8月27日,“全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研討會上”傳出消息: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中國人壽集團、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家壽險公司下發了監管意見書,這是第一次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行的監管措施。
今年7月底,太平洋人壽接到了保監會“紅色”預警,“償付能力缺口90億元”的指責又使太平洋人壽成了眾矢之的。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專家郝演蘇針對這一現象指出:“償付能力不足并不是太平洋人壽一家獨有的問題,而是整個保險行業的普遍現象,只是各家公司問題的輕重不同罷了。”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也日益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日前在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2005年年會上表示,償付能力監管是防范保險業風險的“五道防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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