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 境內居民獲準國際資本市場股權融資
有專家認為:紅籌解禁之說為時尚早
在與市場層面進行反復溝通和碰撞之后,國家外管局日前正式發布了《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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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設立公司不需外管總局審批
《通知》首先明確,將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通過反向并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資滿足企業發展的資金需要。
《通知》同時指出,今后境內個人去海外設立公司,不需要經外管總局審批,轉為向各地外管分局的外匯管理部進行登記。不過,《通知》明確了境內個人去海外設立公司需要申報的材料和經歷的程序。
分析人士認為,詳細地掌握境內個人在海外設立公司的外資資金情況之舉,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于紅籌上市形成“阻礙”,但它確實有助于外管局今后對境內個人通過境外設立的公司進行洗錢或避稅進行監管。
商務部一位研究人士認為,此次發布的《通知》較之此前已經反復炒作的說法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就是在操作上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等業務的登記管理程序上,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規定辦理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其返程投資企業就可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相關手續,按現行規定辦理相關的資金流出入等業務活動。而且,境內企業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潤、清算、轉股、減資等款項。
用好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
近年來,非公有制經濟不斷發展,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其自身的快速發展,不少民營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開始面臨后續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為此,一些企業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境外融資活動,獲得了一定的境外資金。
但由于缺乏公開、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規范,中外投資者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資金流出入也面臨一定的障礙,運營成本較高。而且,形成一部分對外投、融資游離于現行統計監督體系之外,不利于全面掌握我國對外資產負債狀況和準確分析預測我國涉外經濟形勢。同時,也容易引發企業權益流失、資本違規外逃等問題。此次發布的《通知》一旦落到實處,上述矛盾有望得到較好的緩解。
另外,根據新規定,今后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潤、紅利等收入應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內調回境內,利潤或紅利可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資本變動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可開立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保留,也可經外匯局核準后結匯,用于境內企業的發展壯大,切實發揮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平臺的作用。
政策是否發生突破還待觀瞻
根據外管局的最新公告,上述《通知》將從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此同時,由外管局于年初公布的《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11號)和《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29號)停止執行。
據了解,匯發[2005]11號和匯發[2005]29號的發布和執行,使得國內民營企業以紅籌方式去海外上市的模式在近一年中始終處于停滯狀態。有分析者認為,《通知》將促使外管局年初推出的紅籌指引中所存在的灰色地帶進一步明朗化,并讓紅籌上市的程序更清晰。
不過,也有專家認為,該《通知》能否重新點燃紅籌上市的星火還有待觀瞻。“雖然內地企業以紅籌方式到境外上市的申請程序得到更明確界定,但《通知》內規定企業必須提供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的要求,仍然存在灰色地帶及技術困難。”分析者指出,《通知》希望解決法規上的若干技術困難,但在內地公民的海外注冊公司首批外匯資金的來源舉證上,顯然仍存在不明朗地方。
本報駐京記者 鄭春峰
新聞背景
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返程投資: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或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或者協議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向境內企業增資。(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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