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布鄰苯二酚反傾銷期中復審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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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4日 11:48 商務部網站 | |||||||||
2005年10月14日,商務部發布本年度第61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中復審裁定。本次期中復審是應連云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的申請發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的決定,商務部裁定:將適用于法
進口經營者自2005年10月14日起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鄰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的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