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能討回流失的國資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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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3日 09:21 中國經濟時報 | |||||||||
魏文彪 貴州省遵義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副主任張抗美為了追討流失的一百多萬元國有資產,堅持七年不斷上訪。1998年7月,北京市有關部門發現遵義駐京辦于1995年在北京市購買辦公用房時多付款一百多萬元,但張抗美著手組織收回款項卻受到打擊報復。盡管遵義幾百位離退休老干部聯名支持張抗美,且中央多位領導作出重要批示,但問題始終沒有解決。律師蔣
如果我國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由檢察機關或相關公民就國有資產流失提起公益訴訟,像遵義這樣的案件或許就能更快走上法律途徑。但這并不表明在公益訴訟尚未確立的今天,這樣一起國有資產流失案就沒有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渠道。 首先,具有管轄權的紀檢部門可以對這起案件進行調查。遵義駐京辦購買辦公用房時多支付一百多萬元,這多付的錢款的絕大部分應該流入了某個或某些公職人員的腰包,因而這些人在涉嫌犯罪的同時首先違紀,紀檢部門完全應該及時介入調查,并在查清后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其次,即便現在尚未確立公益訴訟制度,但該起案件已經涉嫌職務犯罪,因而檢察機關可以或說應當進行偵查,并對最終發現有犯罪行為者提起公訴,使之受到法律懲處。 另外,人大代表及人大機關可以對這起國有資產流失案進行個案監督。人大是權力機關,行使監督職能,并負有保護人民財產的使命,因而對這起案件進行監督,敦促有關部門及時依法處理,屬于人大的職責范圍。即便有有關領導干部進行阻撓,人大及代表也應堅持原則,與之堅決斗爭,力爭使違法犯罪者受到應有處罰,最大限度挽回國家損失。 但在張抗美為這起案件呼吁奔走時,我們沒有看到相關部門有所行動的跡象,這不能說不是它們的失職。如果說這些部門受到了有關領導干部的壓制,不能不在違紀違法行為前保持沉默,但能說屈服于這種壓制就是理所當然,就可“問心無愧”嗎?能說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來自個別領導干部的壓制就不會再有嗎?如果已經習慣于向壓制屈服,那公益訴訟及其他一些新的制度得以確立,又會有何實際意義可言呢?! 我們固應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確立與引進一些新的法律制度,但是如果現有法律法規也得不到有效利用,誰又能保證新的法律制度不會同樣形同虛設?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固然必要,但同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落到實處或許更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