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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草案進入三審 一人公司相關條文趨明朗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2日 09:29 經濟參考報

  今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時,“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其中一個亮點。

  “目前,《公司法(修訂草案)》即將進行第三次審議,并在不遠的將來予以公布。一直處于爭議旋渦中的一人公司相關政策法律條文即將明朗化。”清華大學法學院朱慈蘊教授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一人公司引來爭議聲一片

  據介紹,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出資人為一人,即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全部出資額或股份的公司。由于一人公司一旦被允許成立,將對傳統《公司法》確立的公司社團性、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帶來巨大沖擊,因此在《公司法(修訂草案)》公布之初,我國法學界對于法律是否應對其予以承認,也有許多爭議。

  全國人大常委劉振偉認為,一個自然人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所有權、經營權、決策權集中于一人,不可能形成公司治理結構。此外,現行的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要承擔無限責任,如果公司法又規定一人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似乎在道理上講不通。《公司法(修訂草案)》指出,一人只能投資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不能證明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分離,一人公司出資者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劉振偉說,一人公司應該和有限責任公司加以區分。一人可以成立公司,但不應是有限責任公司。現在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危險性很大,一個人就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條款卻又無法明確地衡量其股東在何種情況下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實施起來的確有困難。“現今,我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完善,加之一人公司的財產與出資人個人財產容易混同,容易造成濫用股東對公司的有限責任。”他和一些法律界人士同時認為,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還應待市場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后再實行。

  “其實現在,我國有很多企業就是一人公司,其他的股東都是虛擬的,通過公司法,讓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合法地位,這是非常有意義的事情,符合國際慣例。”持不同觀點的全國人大代表常厚春表示,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個進步,現實生活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非常普遍的。朱慈蘊教授也認為,即使公司法不承認一人公司,但也無法制止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相反,大量掛名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廣泛存在,使一人公司之弊害不可避免,而且也無法制裁這些規避法律的股東。況且,我國公司法中一直未將公司設立后通過股份自由轉讓而出現只有一人持有全部股份的公司作為公司解散理由之一,如果仍不承認一人公司的設立,則首尾不一。

  一人公司對決個人獨資企業

  對于《公司法(修訂草案)》,普通老百姓最關心的就是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之下的有限責任優勢和稅收增加的劣勢。

  朱慈蘊介紹說,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老板只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而一人公司的出資人除以公司名義先納稅以外,其個人收入還要再交納個人所得稅,從而帶來較高稅收負擔;同時,一人公司只承擔有限責任。

  據有關專家介紹,如果《公司法(草案)》被通過,一些個人獨資企業經審批后,變為一人公司,其稅收將由個人所得稅轉變為企業所得稅,對其是否有影響,這要看一人公司生產或經營的產品而定。對于一些有實力的一人公司來說,只要其年銷售達到一定額度就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這樣就可以獲得增值稅,從而可以降低產品的成本。而此次《公司法(草案)》第203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

會計師事務所依法
審計
。”一人公司顯然也不能例外。對一些實力較弱的個人獨資企業來說,要成為一人公司,勢將增加其財務成本。

  重在監管

  朱慈蘊表示,當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確認后,大量出現的一人公司,必然導致另一種意義上的“皮包公司”的出現,這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更為重要的是,在實質意義上,一人公司還有一種表現形式,也就是公司的股東為多數人,但實際上公司的股份為一人所控制,其余的股東只是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或為配合真正股東的目的而充任掛名股東。在這種情況下,當實質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股東之間顯然也無法像真正意義上的股東那樣,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關系,這樣,有可能導致實質股東權利濫用。特別是如果一人公司再行設立子公司,那么原公司的股東就有可能越過子公司對其所設立的公司實施控制,這樣可能會給投資者和債權人帶來極大的風險。

  因此朱慈蘊認為,對一人公司立法,至關重要的不在于是否應承認其合法性,而在于應如何構建防止其濫用公司人格的制度。這就要求有關監管部門制訂能夠有效將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分開、將公司人格和公司股東分離的具體監管措施。

  作者::文婧 實習生:楊建磊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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