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 繪圖:陳健珊
還原奶大限將至
蒙牛光明稱沒有生產“復原乳”,伊利表示正在研究國務院《通知》
隨著國務院要求的從本月15日開始各乳品企業必須明確“復原乳”標識時間的臨近,國內乳品企業如何應對成為社會關心的話題。昨日,本報記者采訪了國內幾大乳品巨頭,蒙牛和光明表示從未生產“復原乳”,而伊利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液態奶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業內人士認為,《通知》的出臺將意味著“復原乳”將無藏身之地。
據了解,國務院辦公廳于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下發了《通知》,要求在巴氏殺菌乳生產中不允許添加“復原乳”(還原奶),在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添加了“復原乳”的,必須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并在產品標識中標注清楚,該《通知》從本月15日開始執行。
實行“復原乳”生產企業備案制
對于一直沒有明朗的“復原乳”問題,《通知》要求,凡在液態奶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復原乳”的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正式投產前如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乳粉的進口數量,進貨數量、質量、產地及其生產企業;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液態奶的投產時間和生產周期;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液態奶的產量,每批液態奶成品中“復原乳”所占比例;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的液態奶的銷售區域等信息。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書面報告。凡是未經備案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已獲得生產許可證的,應于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補辦備案手續。
自2005年10月15日起,必須在其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醒目標注“復原乳”,并在產品配料表中如實標注復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產但未標注“復原乳”的奶制品允許銷售至2006年1月15日。
對于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復原乳”原料生產的,按摻雜使假處理;銷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液態奶的,按銷售不合格商品處理;對未經備案或者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以及備案信息不實的,應責令停產整改;已上市銷售的,責令撤下柜臺;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蒙牛、光明稱沒有生產“復原乳”
對于國務院的這份《通知》,國內乳業巨頭伊利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復原乳”事件涉及兩大協會的爭斗和整個行業的發展,對此不予置評,由于《通知》的規范較多,目前正在研究。
蒙牛集團副總裁孫先紅表示,對于國務院的《通知》蒙牛持歡迎態度,他認為,國家早就該推出關于液態奶的規范管理,不僅還消費者一個知情權,而且還考驗一個企業的誠信,液態奶是什么做的就標什么,沒必要把加了奶粉的液態奶當鮮奶賣,國務院的通知使乳品市場向良性方向發展邁了一大步。對于如何應對問題,孫表示,蒙牛從沒有生產過“復原乳”。
和蒙牛態度相同的是,光明乳業公關部經理龔妍奇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示,光明從沒有生產過“復原乳”,一直以鮮奶為原料,原因是近年來光明一直在奶源建設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目前在全國基本上都有奶源生產基地,所以不存在生產“復原乳”的問題。而且她還認為,國務院的《通知》和他們的立場是一致的。
對此廣東本地乳品企業表示,由于目前“復原乳”的生產企業基本上是以國內幾大巨頭為主,所以在實施上是不是完全按照標準執行,當地政府會不會采取地方保護是他們最為擔心的問題。
還原奶與鮮奶兩年紛爭
事實上,早在兩年前“還原奶”與鮮奶產品混淆的現象就引起各方的關注,鮮奶標識問題一度成為關鍵焦點。據了解,造成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是眾多乳品企業使用奶粉作為原料生產的液態奶也被稱為鮮奶,引起以生產鮮奶(巴氏奶)為主企業的強烈反對。
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奶粉不得用于巴氏消毒奶(純鮮奶),但滅菌奶、酸奶及其他類型的乳制品可使用,不過必須標明原料為“復原乳”或“水和奶粉”。盡管如此,一些企業并未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任何標識的還原奶依然大行其道。
不過我國現行《食品標簽通用標準》規定,應標明配料表及成分含量,真實反映食品內容包含物及含量;現行國家標準gb5408.2-1999《滅菌乳》規定,原料可以是牛(羊)乳或復原乳,但是以復原乳為原料的產品標簽必須標明為“復原乳”;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對所有消費產品原料、加工過程、內容物含量、營養價值等有知情權”。因此,2003年6月份,中國奶協召開了“實施鮮奶標識”有關會議,但是此事引起了以“還原奶”(復原乳)液態奶利益方為代表的中國乳制品協會的不滿,鮮奶標識一事最終擱淺。
本報記者 高素英(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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