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8日電據浙江今日早報報道,11月1日起,杭州市將開始實施《杭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這是中國第一部關于工資集體協商的地方性規章。有關人士稱,“辦法的出臺將有利于規范杭州市工資集體協商行為,保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出臺背景》》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不足1/4
根據2003年杭州市總工會的調研數據,杭州市推行工資集體協商企業僅占全市建立工會企業的24%。不少企業認為,工資分配是企業行為,應由企業董事會或經理層決定,沒必要與職工協商。一些企業改制后,企業經營者控股比例較大,分配上往往傾向于“低工資、高分紅”,在經濟效益和利潤增長的情況下,不愿提高職工整體工資水平。
同時,由于勞動力供大于求,企業往往抱“不愿干就走人”的態度,職工很難參與內部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合理的調整工資要求。
有關人士分析,《杭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協商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以指導各類企業按照市場經濟的普遍性法則,建立切合該市實際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適用范圍》》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
該《辦法》明確適用范圍為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對規模較小、行業相近、生產經營特點大體相同的企業,可以通過基層工會聯合會或者行業工會,與區域、行業的企業代表組織或者區域、行業內各企業民主推舉的代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工資協議的期限、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九項。
協商程序》》
相關草案須提交職代會審議
該《辦法》對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包括協商意向提出、協商前準備、協商會議、審議、審查和公布六個環節。
重點對兩個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是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工資協議草案的合法性作了規定。明確工資協議草案,應當提交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經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后,即獲通過;二是對工資協議文本的報送作了具體規定。(張險峰魏皓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