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6月23日以省政府令形式發布的《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10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該辦法允許省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交易,打破了農地非經政府征用不得轉為非農用途的舊制,也開創了征地制與農地直接入市制并存的新時期。
該辦法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范圍、用途限制、流轉程序和流轉后的收益及法律責任等問題作了規定。明確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企業、合作、合資、聯營企業,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興建農村村民住宅,可以使
用集體建設用地,但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住宅建設。
辦法規定,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市、縣政府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隨意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和管理,沒有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經營和管理。
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上,規定特別指出,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集體土地所有者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則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戶,專款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同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出租的,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價格,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發生增值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增值稅征收標準,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有關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物價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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