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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闡釋:誰剝奪了納稅人的“權利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7日 11:33 金羊網(wǎng)-民營經(jīng)濟報

  劉利軍

  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有關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俗稱“起征點”)舉行立法聽證會,而圍繞個稅起征點、納稅人權益的爭論仍在繼續(xù)。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納稅人的“權利感”缺失正成為個稅征收不得不面對的一種“尷尬”,甚至成了一些人“避稅”的理由。

  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而我們在初中的思想政治教材中就已經(jīng)學到,社會主義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可是,為何公民履行了納稅義務之后,卻沒能感受到相應的權利呢?到底是誰剝奪了納稅人的“權利感”?“權利感”是與“義務感”相對應的一種認知,是對自己履行義務之后的一種關于回報的合理訴求,也是維系社會和諧與公平的一種重要因素。在我們這個日漸平等與進步的社會中,多數(shù)公眾“權利感”缺失正透露出一種不公平的信息,理當引起相應的關注。

  毋庸諱言,權利與義務需要成文的法律來加以明確,而公民“權利感”的缺失往往與公民權利的規(guī)定欠明確有關。在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絕大部分的法律內(nèi)容在對公民義務做出要求時,均對公民權利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而在納稅問題上,對于公民權利的規(guī)定往往語焉不詳,憲法中也只是規(guī)定了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并沒有明確的指明納稅后的公民將享有怎樣的權利。

  事實上,在各種現(xiàn)行的稅法當中,不止是

個人所得稅,包括其他一切對于自然人和法人納稅責任的規(guī)定中,都缺乏真正明確的對納稅人權利表述———這正是造成目前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企業(yè)法人)“權利感”缺失的重要原因。

  社會群體特別是稅務征收部門納稅人意識的缺乏、對納稅人的缺乏尊重是造成納稅人“權利感”缺失又一原因。在稅款征收中,出現(xiàn)了一些吃拿卡要、暴力征稅等缺乏對納稅人必要尊重的現(xiàn)象,個別稅務人員侵害納稅人權益的事件也時有發(fā)生———作為社會貢獻人士的納稅人在整個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找不到“權利感”已成為一種普遍現(xiàn)象。面對這樣的權利現(xiàn)狀,又如何能激起他們的納稅積極性呢?履行這種沒有“權利感”的義務,怎不讓他們心懷怨言?這種缺失的“權利感”又怎會不被一些人拿來當作逃避履行納稅義務的借口呢?

  稅款用途的缺乏透明度及納稅人缺乏對政府雇員的監(jiān)督權是納稅人“權利感”缺失的又一原因。盡管我們一再強調(diào)“稅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真正的稅款用途向納稅人公開還停留在相對初級的階段,稅務部門包括政府部門對于稅款的支配還遠未達到對納稅人負責和向納稅人公開的程度;納稅人缺乏對政府工作人員行政的必要監(jiān)督或話語權是造成納稅人“權利感”失落的直接原因。外國電影上常有這樣的鏡頭,一個公民可以底氣十足地指責某警察工作不認真:我是納稅人,你的薪水是我們支付的,我有權監(jiān)督你的行為!但現(xiàn)在,中國公民根本沒有這種納稅人的感覺。

  顯然,增強納稅人意識已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給予納稅人充足的權利感正是強化稅收監(jiān)管的前提要素。納稅人是社會貢獻人士,理應得到足夠尊重;對于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主體,也必須給予相應的權利歸屬作為回報。社會群體的納稅意識需要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與公民自覺來共同培育,而培育納稅人的“權利感”顯然應成為增強納稅意識的先決條件。因為,“權利感”不僅關系到納稅義務的履行,也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尺。

  (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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