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8萬美元的貨款,匈牙利“貿易伙伴”一拖就是6年。日前從武漢市中級法院知識產權庭獲悉,武漢某制衣公司(下稱武漢公司)一紙訴狀,將這位跨國伙伴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1998年6月28日,武漢公司與匈牙利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向其提供棉衣。棉衣應于1998年9月5日前抵達德國漢堡港,貨款在貨到漢堡后40天付清。之后,武漢公司如約履行合同向該公司提供了3貨柜共約1.7萬件棉服,貨款共計156822.60美元。按雙方付
款期限的安排,匈牙利公司最遲應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貨款。然而,除已付貨款77000美元外,尚欠款79822.60美元至今未付。
6年來,為這筆貨款,武漢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最終只得打起官司。這起“跨國官司”如何判呢?法官搬出了“國際公約”。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公約》適用于在不同締約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原告營業地在中國,被告營業地在匈牙利,而中國與匈牙利均是《公約》的成員國,因此本案確定以《公約》作為解決雙方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此外,對于《公約》未規定的事項,則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因合同履行地在我國,故適用我國法律。
據此,武漢市中級法院判決匈牙利公司給付全部拖欠貨款及利息。
(曉健/編制)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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