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讓其打工賺錢“生意”最終以失敗告終
本報訊昆明三市街日前出現了一張讓人倍覺新奇的出租人廣告。廣告上稱:可租用人,李洪亮,男,39歲……此人可長期廉價出租,也可短期租用。日前,“出租人”廣告掛在三市街一棵樹上,李龍光靜靜地坐在一旁的石凳上,等待有人來“接招”。他要將曾經與他對簿公堂的被告李洪亮“出租”,用李洪亮的勞動力為他獲得報酬,但這一樁違法的“生意
”最終以失敗告終。
緣由:6萬多元他還不起
李龍光,來自會澤縣樂業鄉的一位村民;李洪亮是昆明市西山區人,曾是個體戶。采訪中,記者發現李龍光隨身還攜帶著兩份判決書,其中一份判決書是嵩明縣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稱,2003年2月18日8時40分,車主李洪亮駕駛一輛大貨車從會澤縣羅布古鎮拉貨前往昆明,李龍光作為貨主隨該車一同前往。途中,李洪亮將車交給副手羅汝昌駕駛,羅系李洪亮雇傭的駕駛員。當該車行至嵩明縣境內楊電線K25+700米處時,車輛撞上路邊大樹,造成李龍光受傷,經鑒定達十級傷殘。經過嵩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由被告李洪亮賠付李龍光醫療費、護理費等幾項費用75748.47元,扣除李洪亮已經支付的醫療費14000元,實際上,李洪亮應賠付李龍光61748.47元。同時要求賠付款在該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給付,該判決書下達日期為2003年11月18日。判決書下達后,李洪亮不服,提出上訴,后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4年4月6日,李龍光向嵩明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龍光稱,其間李洪亮只交了部分賠付款到法院,至今還差一部分賠付款。
目的:讓他打工賺錢賠我
李龍光說:“我現在無法工作,連睡覺的姿勢都是跪著,以減輕病痛的折磨,所以生活困難。”李龍光說,前期的治療就讓他債臺高筑,現在后期治療根本沒有跟上。李龍光稱,他現在找到了李洪亮,但李洪亮無錢賠付。為拿回這筆賠付款,于是他就出此下策———貼“出租人”廣告。李龍光招貼出這則廣告不到兩小時,其行為被趕來的民警制止。云南國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稱平點評時說:“李龍光的做法是違法的。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如果債務人無償還能力,法院會下達中止執行裁定書,強制執行永遠都有約束力。李龍光發現債務人有償還能力時,可以再恢復執行。”(子琦/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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