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會計處理將有完整指引
北京消息日前,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套期保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等四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
這四項準則各有側重、相互關聯、邏輯一致,形成一個整體,可以對目前商業銀行等涉及到金融工具業務的會計處理提供完整的指引。
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征求意見稿結合上市銀行的情況,明確要求對金融資產進行四種分類,即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同時,為了防范衍生金融工具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該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企業將衍生工具納入表內核算并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改變了長期以來衍生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隨著資產證券化、信托、債券買斷式回購等企業結構化融資交易創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資產轉移所涉及會計問題顯得十分突出,《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資產轉移》征求意見稿對金融資產轉移和終止確認的會計處理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和規范。
《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套期保值》征求意見稿要求,企業如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可以選擇使用套期會計方法,但需要符合嚴格的條件,對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等區分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征求意見稿對金融工具的列報和披露作出了規范,要求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當根據各單項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信息的性質將其進行適當歸類,以揭示金融工具的潛在風險。
作者:記者 吳占宇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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