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歌索賠千元廣州KTV欲聯合杯葛境外唱片
本報訊記者王素慧實習生陳婷婷報道:華納狀告廣州市越秀加州紅侵權獲得每首歌1000元的賠款,引來廣州KTV業界集體不滿。昨天,經過廣州市文化娛樂業協會組織討論,卷入侵權訴訟的14家企業達成共識,除了向高院提起上訴,還要力爭政府部門重新鑒定在卡拉OK中所用唱片的屬性。更為嚴重的是,將來廣州KTV企業有可能聯合起來抵制起訴他們的4家境
外唱片公司作品。
廣州KTV業界群情激憤
上周越秀加州紅案件審判結果公布,加州紅被判3首侵權歌曲共賠償3000元,此外還要為該案訴訟支出費用3萬元。昨天廣州市文化娛樂業協會緊急召集已經被告上法庭的14家企業,共同商討對策。《民營經濟報》記者昨天與廣州市文化娛樂業協會取得聯系,表示需要進行現場采訪。但負責人擔心會上企業反應過激,便婉拒了記者的要求,但會后第一時間向記者透露了會議的內容。該負責人形容會議中各企業表現均非常激動,一致認為該判決沒有將被告律師的辯詞考慮進去,十分不公平且沒有信服力。卡拉OK光盤一直屬于文化部管理的音像制品,但在判決中卻成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而且收費也不合理,音樂版權費用按慣例是由音樂協會統一收取,為什么唱片公司可以告一次收一次。眾企業普遍反映,如果要收版權費他們一定會交,但應該由政府出門組織收取。企業擔心,如按照一首歌1000元的標準,每家有1萬-3萬首歌的KTV企業將難以生存下去。現在已經判決企業播放唱片公司的歌曲屬于侵權,那么今后企業還怎么營業?所以,眾企業一致認為對于這個結果一定要上訴,而且要爭取政府部門的支持,重新界定卡拉OK光盤的屬性或者統一組織收費。他們想出的最后一招是:如果境外唱片繼續起訴,那么全廣州的KTV企業可能聯合起來集體抵制他們的作品。
維權風暴席卷全國
這場唱片維權風暴已經在全國維持了一段時間,但廣州是被告企業最多的一個城市。自2003年起,幾家大型唱片公司開始紛紛狀告國內多家KTV,認為KTV侵犯了唱片公司對MTV的影像權。上了法庭,唱片公司全都以勝利的姿態示人:2003年12月9日,北京二中院一審判決華納公司狀告北京唐人街公司一案,3首MTV判賠2.3萬元,平均一首MTV為人民幣7000多元;2004年12月8日,深圳中院判決和調解5起類似案件,卡拉OK公司平均一首MTV賠了1萬元;2005年1月13日,杭州市中院要求杭州“酷比龍”按每首1萬元另加1.5萬元訴訟費用,共計賠償華納公司3.5萬元。此外,還要在《杭州日報》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2005年,南京市首例音像作品著作權人狀告卡拉OK廳案宣判,判決南京華廈卡拉OK賠償華納唱片公司3首歌曲經濟損失1500元及每首歌500元的賠償標準。由這些案子可以看出,全國各地卡拉OK公司敗訴賠償的金額從每首MTV500元到10000元不等,賠償形式也各不相同。這種結果雖然比唱片公司索要每首MTV賠償10萬元的天價少多了,但對于卡拉OK公司來說,也算是不小的打擊。許多卡拉OK企業主表示:收錢不要緊,關鍵是收多少,誰來收。在這場風暴中,各地行業協會發揮了很大作用。為了維護整體卡拉OK行業的利益,上海各卡拉OK企業主聯合一起,共同“抗敵”,目前已經對審判結果提出了上訴要求。而在深圳,80多家卡拉OK公司聯合上報人大,希望人大介入解決這場風暴。他們還認為,在卡拉OK娛樂業興起之前,《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機械表演權和放映權,卡拉OK伴唱帶制作者也一直放任卡拉OK播放,沒有行使權利。就算要收費也要考慮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給娛樂行業一個必要的過渡時間。為了解決爭端,卡拉OK公司甚至想到自己籌拍MTV的絕招。[鏈接]
日本香港有成熟做法
據了解,在卡拉OK發明地日本,歌廳里并不直接使用原版MTV當伴奏帶,使用的都是制作公司重新制作的卡拉OK伴唱帶。而在香港,2003年11月4日,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中顯示,唱片公司就一首MTV向卡拉OK歌廳收取的一次性許可使用費,使用期1個月至3個月不等,為5萬港元到50萬港元不等。據了解,在香港地區,在一張新的唱片及MTV發行前,會有KTV場所花幾萬到幾十萬港元的高價,買下其一定時限內的優先許可放映權,以吸引該唱片歌手的歌迷來其KTV消費,之后,其他KTV場所在支付使用費后才能使用。唱片公司和卡拉OK公司之間的爭論在于KTV經營者交納的費用有沒有包含影像使用權。在美國、日本等地,經營者只要向惟一的類似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機構交納使用費就涵蓋了音樂、影像的使用費。事實上,KTV業經營者著作財產權的案件只有在中國內地發生,在日本、中國臺灣發生類似訴訟都被當地法院駁回。唱片公司也無法舉證在其他地方發生過先例。(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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