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滬深兩交易所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指引》(以下稱《保薦指引》)。該《保薦指引》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人在股改中的責任和義務。
首先,《保薦指引》深化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人對公司的職責。第八條指出,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深入了解上市公司存在的各種情況,充分發揮協調平衡作用,認真履
行盡職調查和核查義務,協助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制定切合公司實際的股改方案。
其次,《保薦指引》明確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督導事項。第十三條規定,在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應當持續關注承諾人是否嚴格按照承諾的約定切實履行其承諾等事項;第十四條指出,在持續督導期間如果出現承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承諾、承諾人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發生重要變化、可能會影響其履行承諾的能力等事項,保薦機構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三,《保薦指引》加強了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道德風險的防范。第十五條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改信息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上市公司股改的虛假信息。在為保薦對象提供股改服務期間,保薦機構及其關聯方不得自營或者通過客戶資產管理等形式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保薦機構應當提醒保薦對象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控股股東等重要關聯方不得利用股改內幕信息買賣保薦對象的股票。
同時,《保薦指引》還指出,證券交易所要建立股改保薦工作評價制度。
作者:蔚霆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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