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滬深交易所共同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并于即日起實施。這也是繼《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以來,近期發布的又一項股改配套政策。
《指引》共分24條,旨在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和持續督導工作。在持續
督導期間,保薦機構應當持續關注以下事項:承諾人是否嚴格按照承諾的約定切實履行其承諾;承諾人經營與財務狀況的變化是否對其履行承諾構成不利影響;承諾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變動情況,以及是否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轉讓股份;承諾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諾人履行承諾事宜進行信息披露的情況。
《指引》規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調離保薦機構等情形被中國證監會從該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名單中去除的除外。而一旦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違反《指引》的相關規定,證券交易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包括責令改正、談話提醒、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建議上市公司更換保薦機構和/或保薦代表人、報中國證監會查處等形式的懲戒,并記入誠信檔案。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9月19日 第四版)
作者:本報記者 錢政宜 發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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