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6日進行的世界法律大會“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專題中,《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成了會議關注的焦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局長王建明說,目前中國檢察機關正在努力使這個《公約》得到通過!胺锤瘮〉膰H合作”議題中方主席、北京大學法學院儲槐植教授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期有望通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應該說,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期有望通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確是件好事,但筆者
認為,如果過高地估計這個《反腐敗公約》對我國反腐敗的作用,以為有了這個《反腐敗公約》我國的外逃貪官就會無路可逃,就顯得有點幼稚了。
我們知道,公約只是一個指導性的文書,屬于非強制性的,實際上還是受有無雙邊引渡協議的限制,即使有公約,對方也可因為沒有雙邊協議而拒絕引渡。截至目前,中國只與泰國、蒙古等十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引渡條約,且無一個歐美發達國家。世界上還有200多個國家沒有和中國簽訂引渡協議。《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誕生,也只是奠定了一個國際法的基礎,可以作為一個法律依據,但如果一個締約國不執行公約,也沒有什么具體制裁措施,這就是國際公約的限制性。它的落實,要靠締約國之間的協議,靠本國法律與國際法的銜接。
據有關部門的不完全統計,有超過4000名貪官成功外逃而未受制裁,有至少500億美元的資金被他們卷走而未能追回。而這些貪官卻躲藏在世界各地不同的國家。因此,如果沒有足夠多的國家簽署加入這一公約,則依然會給貪官們留下可以逃竄的“避難之所”。同時,盡管公約中已經就如何避免腐敗案件的政治化問題達成了共識,但也不能排除某些國家出于意識形態或國家利益的需要,而將某些特殊案件政治化,使案件不能在公約的框架內順利解決。
誠然,我國加入《公約》無疑彰顯了政府的反腐力度和決心,具有積極意義,但對《公約》效用不可有不切實際的夸大其詞和自欺欺人的盲目樂觀。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已開始認真研究《公約》內容以及對我國法律和法律實踐產生的影響,以及時做好應對措施,努力使《公約》最大限度地為我國反腐敗實踐服務。筆者認為,這樣做很重要,由于在反腐敗中,我國相應的制度、措施一度沒有及時跟上,國際社會之間協調配合也不夠,致使一些腐敗分子利用外逃暫時規避打擊,在一段時間成為漏網之魚。
誠然,《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如果被全國人大常委通過,顯然有助于我國貪官外逃的遏止和懲治。但我們必須清醒看到,在我國,由于某些原因,國內法律在實施當中都得不到很好的執行。國際公約作為國與國之間的協議,其約束力就會更小。政府若想在打擊懲處腐敗分子方面取得成效的話,就必須改變觀念,在主權范圍內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并成立專門機構,讓國際法在執行過程中必須變“硬”、變“強”,并在法律及相關制度上完善國內反腐機制,阻斷貪官出逃的出路。這樣做會大大降低國家的反腐成本,否則,一旦等貪官出逃后再利用《反腐敗公約》去抓,就顯得比較被動。(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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