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瓌趧咏甜B不屬于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報載,湖南南縣人蔡光武接到的一份判決書這樣說。此前,蔡因協助警方破獲一起綁架案反被勞動教養,他為此提出行政訴訟。該終審判決確認了對其勞教的決定是違法的,但駁回了其187萬元的行政賠償請求。
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解釋和對其行為的法律認定,依據的是1957年由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1982年國務院轉發公安部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但是,這兩部政府規定因與現行的法律相沖突,缺乏合法性!读⒎ǚā芬幎ǎ簩Α跋拗迫松碜杂傻膹娭拼胧┖吞幜P”,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缎姓幜P法》也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苯鼛啄杲ㄗh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呼聲非常強烈,有關替代性的“社區司法矯正”制度也進入了立法程序。
但是,在勞動教養制度沒有被徹底廢止的當下,法官依據48年前和23年前的政府規定裁決,其行為本身又是合法的,因為判決沒有違背法律條文。這就是該判決的荒唐之處。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都必須援引成文法和司法解釋,即必須要以成文法典為依據。表面上,這樣做有利于司法公正,沒有“成文”不能判案。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由于成文法條必須是抽象的、原則的,法官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就有較大的彈性和幅度,同一案件經不同法院的法官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來審理,就可能作出不盡相同甚至截然不同的判決。
這還是好的情況,有些法官為了貫徹自己的意志,不惜查找出各種支持自己主張的法律條文。法律原本就包括法律、法規、條例、政府規章等等,找到一些支持自己觀點的條文是非常容易的。所以,聰明的法官需要的不是對正義的裁決,而是對法條的檢索,法庭不是去做天平,而只是成為一臺檢索器。就像蔡光武接到的這份判決,只要檢索到了,哪管判決的結果是否體現正義。
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的法律皺折,需要法院通過判例法去燙平,而不是一味地等待立法機關事無巨細的、一勞永逸的解決”。英國大法官丹寧勛爵也說過:“如果現有的法律暴露了缺點,法官們不能叉起手來責備起草人,他必須開始完成找出國家意圖的建設性任務……”但是,這里的司法實踐卻恰恰相反,法官只要找到幾句條文,就可以“叉起手來”,至于其他的,就不管了。(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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