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法規知識論壇⑴
編者按:
隨著中國直銷法規的正式出臺,中國直銷行業規范發展將進入新階段。為了幫助廣大消費者和業內人士了解直銷法規制定的歷史背景、內容特點,我們開辟了“直銷法規知識論
壇”專欄,邀請部分知名專家學者、政府主管官員和企業資深人士撰文,為讀者介紹相關知識并釋疑解惑。當然,這些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的觀點。由于直銷業在我國剛剛起步,對該行業如何發展會有不同看法,許多問題是需要商榷甚至爭議的。歡迎讀者來稿來函,發表看法。本專欄得到如新(中國)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我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一、我國直銷經營的產生及立法進程
直銷經營方式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導入我國,其發展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興起階段(1990年-1993年)。1990年11月,我國境內第一家正式以直銷經營申請注冊的公司——中美合資廣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標志著直銷經營方式正式進入我國內地市場。由直銷人員上門講解并推銷商品的方式,引發了社會對這一新型營銷方式的關注。雅芳公司的進入和初期經營的成功,起到了較強的示范作用,面對龐大的中國市場,其他國外直銷公司緊隨其后,從1992年開始以獨資、合資的形式進入我國。國內一些企業也紛紛效仿。
第二,混亂經營到初步規范階段(1994年-1997年)。隨著直銷經營的進入,直銷形式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打著直銷的旗號從事非法傳銷和“金字塔詐騙”活動。據有關部門統計,到1995年底,全國從事傳銷的企業絕大部分屬非法經營。這些企業既不注冊,也沒有規范的營銷手段,多數是通過層層“拉人頭”,或者以離譜的高價強行銷售產品,有的甚至利用直銷進行詐騙、幫會和迷信聚集等活動,對社會穩定和治安造成嚴重影響。有的非法傳銷組織以“快速致富”為誘餌,使不明真相的人加入,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定。對此,我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直銷經營中出現的混亂現象予以規制。盡管如此,傳銷經營中的混亂現象和大量的非法欺詐活動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第三,禁止傳銷及部分外資直銷企業轉型經營階段(1998年以后)。由于當時我國市場發育程度還比較低,監管手段尚不完善,居民消費心理還不成熟,對直銷方式不甚了解,加上部分人快速致富的愿望迫切,導致許多人受騙上當,給非法直銷經營者以可乘之機。面對日益嚴重的非法傳銷活動給社會穩定和消費者權益帶來的危害,我國政府果斷地采取了嚴厲的禁止傳銷措施,于1998年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通知規定: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同時,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批準美國的安利、雅芳、玫琳凱等10家外資直銷公司轉型為店鋪經營加雇傭推銷員的方式經營。2000年后,又先后發布了一些《通知》和《規定》,對轉型企業行為加以規范。2001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門成立了“打擊傳銷辦公室”,主要負責打擊國內非法傳銷和相關的欺詐活動,保護消費者利益。
第四,開放直銷市場及直銷法規正式出臺階段(2005年9月)。根據我國經濟增長狀況和多元化流通方式的發展,以及履行WTO的相關承諾,我國加快了直銷立法的進程。于2005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和《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并分別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兩個法規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直銷市場的開放和直銷立法進程進入了新的階段。
二、我國曾經出臺的直銷法規、規章
到2004年底為止,我國有關部門制定并出臺的規范和管理直銷經營活動的法規主要有:
1994年8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國務院指示制定并發布《關于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知》。
1995年9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國辦[1995]50號),該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一律停止批準、登記注冊以傳銷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準許多層次傳銷意見書》,正式批準41家企業可以進行傳銷;
1997年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傳銷管理辦法》,這是我國首次對傳銷營銷方式進行比較全面的規定,標志著我國在這一領域立法上的突破;
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對傳銷(包括直銷)活動加以全面禁止;
1998年6月18日,國家外經貿部、國內貿易局和國家工商局頒布《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資發[1998]455號),批準雅芳、安利、玫琳凱等10家外資直銷公司轉型經營;
——2000年,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5號);
2002年2月,國家外經貿部、國內貿易局和國家工商局頒布《關于<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工商字[2002]31號)。
我國2004年以前已出臺的直銷法規和規章帶有明顯的特點:其一,法規和部門規章多數是針對市場中出現的問題出臺的,在一定期間內對于規范直銷的發展起到了一些作用。但總體上看當時缺乏系統的法律框架設計和制度性安排。其二,已出臺的法規和規章多數是過渡性的規定,變動頻繁。僅在1994年到1998年,就先后出臺了若干直銷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直銷活動的政策從“制止”到“停止”到最后“禁止”。其三,原已出臺的法規和規章對于打擊非法傳銷活動缺乏較為完善的法律依據,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較大困難。面對這種,從我國國情出發,制定并出臺規范的直銷法規就顯得非常必要。(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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