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李愛明
造成這個話題敏感的原因并不復雜,其中之一是民間商會的身份遲遲沒有得到解決,而市場經濟的發展又要求必須盡快解決其法律定位問題,矛盾由是而生
“《意見》何時出臺還不好說,現在正在研究。”9月9日下午,國家發改委產業政策
司史作廷處長對記者表示。這和他三個月前的表態幾乎一模一樣。
史作廷所指的《意見》是《關于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民政部等部委共同制定。但是,對于究竟有哪些部委參與的問題,負責《意見》制定工作的史作廷卻避而不答,只是表示“這是內部問題”。
記者獲悉,今年3月25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即向各省(市、自治區)發改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行業協會等發放了《征求對關于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并且要求相關單位于4月15日前將意見反饋。
但是,半年的時間即將過去,這部關乎各種協會商會命運的《意見》為何依然未見蹤影?
《商會法》難產
有知情人士介紹,對國家發改委等部門來說,出臺《關于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其實是一種權宜之計。原因很簡單,目前我國并沒有有關協會商會的專門法,而協會和商會的發展又如火如荼,提出了許多必須由法律來厘清的問題。在專門法出臺之前,這個空白就只能由部門法規來填補。
記者了解到,事實上,《商會法》并非沒有人張羅,恰恰相反,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有關方面即建議制定《商會和行業協會法》,而且很快就進入了操作階段。法律制定小組由當時的國家經貿委牽頭,其他六部委參加,并且拿出了一部速成稿。可惜的是,由于種種原因,這部《商會和行業協會法》最終流產。
此后,雖然一直有人呼吁,但《商會法》一直光打雷不下雨。由此,制定工作一擱就是十幾年。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這十幾年中,各種行業協會商會尤其是自發成立的民間商會增長迅猛,其影響日益擴大,作用日顯重要。據全國工商聯會員部副部長趙岳侖介紹,到2004年底,全國各級商會已超過5500個。全國工商聯直屬行業商會也已經成立17家,加上批籌的,已發展到30余家。這還不包括數量龐大的各種行業協會。形勢要求必須有專門的法律來管理,而制約協會和商會發展的一些問題也必須通過制定法律來做出改變了。
但為什么這部法律就是遲遲難以出臺呢?
“其他問題都好說,這個我不能回答。”9月初,當記者向主管民間社團組織的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一位負責人提出采訪要求時,對方如此表示。
記者接觸的其他民政部有關官員同樣三緘其口。
“戶口”是最大的問題
“太敏感了。”民政部一位官員如此解釋他不愿發表看法的原因。
事實上,造成這個話題敏感的原因并不復雜,其中之一是民間商會的身份
遲遲沒有得到解決,而市場經濟的發展又要求必須盡快解決商會的法律定位問題,矛盾由是而生。
與大多由政府機關轉變而來、被人稱為“二政府”的行業協會不同,民間商會往往由民營企業或者行業龍頭企業自發成立,其性質因此與行業協會迥異,而其服務的職能也比行業協會體現得更為明顯。
但這種自發成立的商會遭遇的第一個難題就是難以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從全國工商聯到地方工商聯,最關注的是這個問題。”趙岳侖說。
按照民政部1998年出臺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要成立社團必須先有主管部門批準,否則民政部門不予登記。
民間商會往往是那些不愿加入“官辦”行業協會的民營企業自發成立的。“民營企業都是市場經濟里成長起來的,哪里有什么主管部門?”廣東省工商聯副會長陳海燕感到不解。
根據國家規定,工商聯屬于不需要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特殊社會團體,因此其二級團體會員也無需去民政部門注冊,而工商聯又是非公有制經濟的“娘家”,由此,民間商會紛紛選擇掛靠工商聯。而中共中央1991年的有關文件也明確認可:工商聯在縣、鎮試點中,可選擇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行業組建同業公會。
因為政策開放程度不同,各地對待民間商會的態度也各不相同。由于一些法規和政策已經不符合現實要求,加上中央有意識地在地方試點,在對待民間商會的問題上,不少地方往往比中央更開明、更靈活。據了解,目前,廣東、湖南、湖北、河南、內蒙古、江蘇、安徽等7個省份都不同程度地解決了民間商會的獨立法人資格問題,有的省份甚至把工商聯作為行業協會和商會的主管部門。
但從全國來看,大部分商會仍然沒有取得獨立法人資格。“我們整理了3000多個商會資料,其中1/3是經過民政部門登記的。”全國工商聯會員部副部長趙岳侖說。
無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就意味著這些商會無法完全正常開展工作———因為“沒戶口”,就算有也是“黑戶口”。
“一業一會”已不適應形勢
民間商會的另一個生存障礙來自“一地一業一會”的規定。這個規定同樣來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即指在縣級以上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復設立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業協會。
“如果只準‘一業一會’,那么受法律保護的就只有‘二政府’背景、有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現在這些民間背景、掛靠在工商聯的商會只有先解散,然后要么并入那些行業協會,要么自生自滅。”陳海燕有一次接受媒體采訪時如此表示。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李國強看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所適用的范圍失之過寬,其范圍應當主要針對政治類和社會類社團,而對經濟類社團應先予放行。
以“一業一會”的規定為例,其做法明顯來自于長期的計劃經濟管理模
式,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一業一會”已經明顯不適應形勢的需要了。
“現在是市場經濟,行業協會和商會應該允許競爭。如果只允許一家,那就是官辦的,但是這樣很難符合現狀。我們主張,不排斥,互相競爭、互相補充、互相合作。”趙岳侖對記者表示。
由于這個不合乎現狀的條例直接威脅到民間商會的生存,從而制約市場經濟中作為政府、企業之外的第三方組織的發展,近幾年里,來自民間、學術界乃至各地政府的呼吁越來越多。以兩會為例,每年都會有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就解決民間商會合法性的問題提出諸多議案或提案。
事實上,有關部門也意識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必須進行修改了。記者拿到的國家發改委《關于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就明確提出:“加快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確定對行業協會實行分類管理,單行立法。”
春天還需等待
然而,對無數翹首以待政策松綁的民間商會來說,春天仍然需要等待。
國家發改委《關于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將遵循“市場化、政會分開、統籌協調”三原則,其目標是“建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健全、體制完善、結構合理、行為規范的行業協會發展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
但畢竟這只是一個總的原則,關乎民間商會生存與發展的迫切問題并不那么容易解決。盡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改革行業協會管理體制,抓緊修訂有關法規,取消業務主管單位對行業協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審查和年檢的初審”,然而通讀全稿,記者并沒有看到有關取消“一地一業一會”的內容。
當然,在《意見》正式出來之前,一切變數都存在。但從眼下來看,由于牽涉到各方利益,民間商會的身份和“一地一業一會”的問題恐怕難以冀望通過《意見》一次解決,畢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并不現實。
但不管如何,改革總比不改好,全國工商聯會員部副部長趙岳侖還是表示樂觀:“民間商會的問題難度不小,但總是可以解決的,只不過是早晚的問題,畢竟這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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