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外匯資金可買境外上市中國企業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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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2日 08:5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中國保監會頒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并非 Q D I I不涉及抽走資金 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國企業在紐約、倫敦、法蘭克福、東京、新加坡和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資股票可采用一級市場申購和二級市場交易方式。投資
% 首次將結構性存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 MBS)、貨幣市場基金等成熟投資品種納入保險外匯資金投資范圍,其中結構性存款的比例最高可達投資付匯額度的5%;住房抵押貸款債券的比例最高可達投資付匯額度的20 %昨日,中國保監會頒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這標志著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全文共有七章五十六條,涉及總則、申報管理、品種管理、協議管理、投資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細則》明確規定,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國企業在紐約、倫敦、法蘭克福、東京、新加坡和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資這類股票可采用一級市場申購和二級市場交易方式。一級市場申購包括配售、定向配售和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配售等。同時在投資比例上,《細則》規定,保險公司外匯資金投資中國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的總額,按照成本價格計算最高可達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10%,投資單一股票最高可達該股票發行總額的5%。 另外,《細則》還首次將結構性存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 MBS)、貨幣市場基金等成熟投資品種納入保險外匯資金投資范圍。并對這些品種的信用等級和投資比例進行了規定。結構性存款的比例最高可達投資付匯額度的5%;住房抵押貸款債券的比例最高可達投資付匯額度的20%。 此前出臺的《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外匯資金主要投資于銀行存款;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級別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中國政府和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信用級別在 AAA級(含)以上的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的80%。 據介紹,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保持著健康快速的發展勢頭,保險外匯業務持續發展,人保、人壽、平安等保險公司海外成功上市,目前外匯資產已達100億美元,成為保險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改善外匯資產投資狀況,提高投資收益,是保險業面臨的重要課題。 去年8月,保監會和央行聯合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從政策面上為保險機構進軍境外市場提供了支持。管理層的開閘放水,為保險外匯資金打開了通向海外的出口。今年1月10日,中國平安首獲境外投資資格,國家外匯管理局給予其17.5億美元的投資額度。隨著《細則》發布,保險公司境外投資審批工作將提速,投資規模將逐步提高。目前能夠參與境外投資的保險公司除中國人壽和中國財產境外上市募集的資金外,還包括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資本金、保險公司外幣業務收入、中資保險公司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吸收的外資股份等。 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Q DII的最大特征是集合境內人民幣資金投資海外資本市場,而保險資金境外運用的部分都是保險公司的自有外匯資金,不存在人民幣兌換的問題。保險外匯資金和人民幣資金是不同的兩類資金,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并不涉及抽走資金,對境內資本市場的人民幣資金沒有影響。 相反,保險公司在境外運用外匯資金,可使國內保險公司尤其中資保險公司逐步熟悉國際金融市場,積累投資管理經驗,完善風險控制機制。這些公司能學習借鑒境外資本市場成熟的投資理念,對保險資金直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有好處。 作者:記者 盧曉平 北京報道 (來源: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