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議定書(相關法規(gu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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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2日 08:05 人民網-市場報 | |||||||||
(一)當一項商標注冊申請已提交締約方局,或一個商標已在締約方局注冊簿注冊時,該項申請(以下稱“基礎申請”)的申請人或該項注冊(以下稱“基礎注冊”)的所有人,可依從本議定書的規(guī)定通過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注冊簿(以下分別稱“國際注冊”、“國際注冊簿”、“國際局”和“組織”)獲準注冊該商標,而取得該商標在締約國或組織領土內的保護。條件是:
1.當基礎申請已向一締約國局提出或當一項基礎注冊已在該局注冊。該申請的申請人或該注冊的所有人系該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或在該締約國內設有真實有效的工業(yè)或商業(yè)營業(yè)所; 2.當基礎申請已在某締約組織局提出或基礎注冊已在該局注冊,該項申請的申請人和該項注冊的所有人系該締約組織成員國的國民或居民,或者在該締約組織領土內設有真實有效的工業(yè)或商業(yè)營業(yè)所。 (二)國際注冊申請(以下稱“國際申請”)應酌情通過受理基礎申請或注冊基礎注冊的局(以下稱“原屬局”)向國際局提出。 (三)在本議定書中,“局”或“締約方局”系指某締約方負責商標注冊的局,“商標”既指商品商標,亦指服務商標。 (四)在本議定書中,當締約方為一個國家時,締約方領土系指該國領土。當締約方為一政府間組織時,締約方領土系指締結該政府間組織條約所適用的領土。 《市場報》 (2005年09月12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