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增城某酒家為了滿足顧客的“特別要求”,給顧客多開發票,被稅務部門罰款1000元。地稅部門表示,凡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除沒收非法所得外,最高可罰款一萬元。
經地稅部門查實,一位顧客在該酒樓消費后向酒樓老板提出:該顧客在荔枝節期間送了近萬元的荔枝給客戶但無發票報銷,能否為他多開1萬元發票,所產生的稅金由該顧客支付
。酒樓老板以為:這1萬元發票給了他又不用虧錢,還可以做個人情留住這位客人常來消費,這“不虧本”的生意似乎值得做。于是他將從稅務部門購領回來還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給了這位顧客。
沒想到這部分多開的發票成了這位別有用心的顧客偷逃稅款的工具,轉手倒賣給了某娛樂場所。稅務機關在檢查該娛樂場所時發現發票可疑,遂順藤摸瓜查出該酒樓違規使用發票。地稅部門查實后對該酒樓“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處以1000元的罰款,該酒樓為拿發票做人情付出了代價。
稅務機關提醒: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的收付款憑證。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凡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黃宙輝通訊員鏡群、張瑩(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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