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昨同時發布股改《指引》
新快報訊(記者 吳譚)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下稱《指引》),該《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原有關股改試點《指引》廢止。這意味著股改指導工作將落實到交易所層面,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改工作將在交易所“均衡控制改革節奏”
的前提下全面鋪開。
溝通協商限制在10日內
根據該《指引》,擬進行股改的上市公司應先由保薦機構就方案的合規性以及技術可行性與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進行溝通(溝通內容不涉及具體公司名稱和對價水平),之后,公司董事會向交易所報方案,并等候交易所安排,在公布股改方案后公司股票即停牌。與試點期間不同,《指引》強調,公司董事會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10日內,公告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溝通協商的情況和結果,并申請股票復牌,也就是說一旦公布股改方案了,所有的溝通要在10日內完成。股票復牌后,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如未能在10日內公告溝通協商情況和結果的,原則上應當取消本次相關股東會議,并申請股票復牌。股改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股票于公告次日復牌。另外,《指引》中規定,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絡投票開始前取得并公告批準文件。此前則是先公布方案后報批。
強化對承諾的監管
在股東履行股改承諾方面,第二批股改試點企業中出現一個特例———廣州控股,其大股東想履行承諾,但因增持比例超過交易所限制,不得不一度停止維護股價的承諾。業內人士曾呼吁交易所配合股改,對有關規定進行變通,但從新公布的《指引》看,交易所不會改變有關規定。《指引》明確表示,在股改方案中作出承諾的非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承諾人),應當保證承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適應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件。改革方案實施后承諾人不得變更、解除承諾。《指引》還強調,承諾人應對其承諾事項提供必要的保證,如果將股權轉讓的,也要求受讓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擔承諾責任。這一新規定解除了不少流通股股東“大股東借轉讓股權逃避承諾義務”的擔憂。(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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