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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富地區稅收統一扣除標準符合公平原則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7日 05:03 中國青年報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作了修改,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記者近日就有關問題采訪了財政部稅政司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的負責人。

  問: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對富裕地區與貧困地區適用統一的扣除標準,是否符合稅收公平的原則?

  答:富裕地區與貧困地區適用統一的扣除標準,看似對富裕地區有失公平,實際上這正是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首先,從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標出發,扣除標準應當全國統一。如果富裕地區扣除標準定得高,貧困地區定得低,不但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會進一步加大不同地區個人稅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對貧富地區的逆向稅收調節。其次,扣除標準全國統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國的自由流動,有利于為中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從國際通行做法看,一個國家的基本扣除標準也都是統一的。

  問: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后,“四金”(指

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是否繳納
個人所得稅

  答: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四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各項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產生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目前,個人繳納的“四金”占到個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推算,每個人在繳稅時除了可按費用扣除標準扣除800元外,額外還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此次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后,上述“四金”的優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問:國家實行所得稅分享改革后,中央集中的個人所得稅增量收入都用于哪些方面?

  答:2002年以前,個人所得稅(除利息稅)全部屬于地方財政收入。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時,在保證各地區2001年地方實際所得稅收入基數的基礎上,中央與地方按5:5的比例分享個人所得稅收入,2004年以后這一比例調整為6:4。中央財政從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財力,全部用于對中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主要用于以下幾方面:償還到期債務、保障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發放、地方政權機構正常運轉和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支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區間財力差距擴大的趨勢。

  據新華社北京9月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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