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管理辦法能否真正約束上市公司大股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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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6日 02:29 每日經濟新聞 | |||||||||
日前由證監會正式頒布的《股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55條”)是一個關于全面股改的總體政策框架。 基于股改的重要性,我們有理由相信,“55條”建立在政府各相關部門的共識基礎之上。考慮到“55條”的出臺綜合了兩批試點企業的經驗,在業內征詢過各方意見,今后發生大的變動的可能性不大。
一條貫穿股改的邏輯線索是,要順利推進股改,就要穩定市場預期、堅定市場信心,而要堅定市場信心,就要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說到底,保護中小股民就是保護股市。反過來說,要保護中小股民,就應該對市場特權階層形成有效制約,也可以說,市場能否走上健康良性的發展軌道,取決于對股市特權階層的約束效果。 “55條”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的約束,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 先,對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的股改條件進行限定。如相關當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改進行內幕交易正被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結束后方可進行改革;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場操縱正在被立案調查,在風險消除后可以進行改革;公司控股股東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調查,如有可行的解決問題方案的,可以進行改革;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可以進行股改。 其次,在改革方案中作出承諾的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 最后,除了證監會承擔監管職能以外,證交所、保薦機構以及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承擔了各自的審核之職,一旦失職,將被取消與股市有關的經營業務的資格,“市場禁入”成為證監會的殺手锏。 隨著股改的深入,證監會事實上取得了越來越多的權力,此次“55條”的第七章“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以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為主,前此對于證監會準司法權的討論,都說明了這一點。 從經驗來說,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約束,只有與再融資、IPO等與上市公司切身利益相關的禁令相結合,才有可能形成強力制約。但“55條”中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在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如果大股東無法兌現承諾,相關公司在3年內不得IPO”這樣嚴厲的條款,也被取消。這意味著,對再融資與IPO加上前置條件,只是股改試點初期的非常之舉,今后不再成為制約上市公司的常用手段,這將使制約效果大打折扣。在上述股改約束條件中,可以發現多處類似于法律“但書”形式的條款,即對于任何約束條款,“經證監會認定”,就可以“除外”。從某一層面上說,一條“但書”意味著一個漏洞,“但書”的增多在加強證監會權力的同時,也面臨著偏離公平、公正原則的巨大風險。眾所周知,由于目前我國民事法對于中小股民的保護尚不完備,因此,人們更期望于證監會能運用權力加大保護職能,而“但書”的增多意味著標準的不確定,對于普通股民未必是福音。就已經出現的G寶鋼承諾問題而言,在市場莫衷一是之際,證監會既未做到事先對承諾進行審核,也沒有做到事后對承諾標準進行確認。長此以往,游移于標準之間的文字游戲將層出不窮。 既然證監會是“55條”的主要制訂者、執行者與監督者,也是“但書”權力的享有者,理所當然也是上市公司、大股東的主要制約者。讓我們先看一看,證監會是否會對上市公司的“灰色承諾”進行表態,才能判定證監會的制約標準是什么、底線在哪里。否則,所謂的約束,在溫柔的“但書”之前,就是一句空話。 作者:葉檀 每日經濟新聞評論員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