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不同 賠付額差距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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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5日 02:23 每日經濟新聞 | |||||||||
同樣是在一場車禍后不幸身故,投保同樣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張先生和趙先生的家人,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額卻相差一倍———緣于他們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同。 去年11月的一天,某公司的工作班車在城郊的公路上,與迎面而來的大貨車相撞。張先生所坐的駕駛副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他當場身故;趙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斷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醫院搶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撒手人寰。
公司曾為他們購買過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慘劇發生后,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后,作了如下理賠決定: 張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車禍,屬于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約定的范圍,保險公司履行賠付保險金義務,賠償10萬元。 趙先生在車禍中撞斷胳膊,屬于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的范圍,可獲賠意外傷殘保險金5萬元。但是,趙先生最終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意外身故保險金10萬元。 在保險公司的解釋中,運用了“近因”這一保險業常用的概念。所謂“近因“,簡單地說,就是最直接和最接近的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只要造成被保險人人身傷害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保險公司就應當履行賠付責任;而如果近因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之內,保險公司就不履行賠償的義務。 從實踐來看,“近因”是影響理賠的關鍵因素,也是容易引起糾紛之處。對于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于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就是近因。 作為保險消費者,應當了解基本的保險常識,學會運用“近因”原則,判斷自己遭受的損失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而且,出現保險事故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留事故原因證據,以便保險公司理賠時,對保險責任準確認定。 作者:李微 特約撰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