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錢逾期不還視同紅利征稅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1日 09:18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廣州市天河區地稅局上月在檢查某股份制企業時發現,股東張先生在2003年10月份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30萬元用于其他經營,一直未歸還。為此,稅務部門責令陳先生補繳了6萬元的個人所得稅。陳先生非常疑惑:難道從自己投資的公司借錢還要繳稅? 廣州市地稅局表示,按照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借款期超過12個月,且在超過12個月的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
按照張先生的情況,2003年10月份他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30萬元,到2004年9月為止期滿12個月。假若陳先生在2004年底前把借款還給公司,或者用于該企業的經營,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陳先生直到2005年6月仍未歸還。根據上述規定,稅務部門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300000×20%=60000元。 廣州地稅提醒各位股東,從自己投資的企業借款不宜超過12個月,并且一定要按期歸還,否則,很可能發生自己向“自己”借錢還要交稅的情況。記者黃宙輝通訊員王媛媛 (栩/編制)(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