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顏皓8月31日北京報道】為了加強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實現消費稅重點稅源專人現場集中管理的目標,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此條例從2005年9月1日起開始實行。
此次頒布的《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條例共分二十三條,每條講述的都十分科學和細致。其主要內容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汽油、柴油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產裝置、儲油設施、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或接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報告后,及時到納稅人所在地實地查驗、核實;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將依據納稅人儲運部門的油品收發臺賬統計的油品發出量與流量表的流量總計或通過檢尺檢測后計算的流量總計進行核對;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評估指標包括: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庫存能力、汽油庫存能力、柴油庫存能力、綜合商品率、輕油收率、汽油收率、柴油收率、柴油、汽油產出比、稅務機關計算的汽油銷售數量、稅務機關計算的柴油銷售數量。(1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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