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出臺最新拆遷稅收優惠政策
拆遷戶購房可減稅退稅
記者日前獲悉,廣東省財政廳對消費者關心的拆遷稅收優惠進一步明確:廣東省居民因拆遷在今年3月22日后重新購房的,可享受減免部分契稅的優惠政策,已多繳的可以退還。
針對各地消費者提出的疑問,省財廳有關部門負責人進一步解釋,對于3月22日后購房的拆遷戶,如果已經按原有規定繳稅的,只要符合條件,均可按新政策獲得多繳納部分的退稅。
據了解,廣州市東山區、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和天河區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是3000元/平方米。以一套80平方米拆遷房來算,拆遷戶至少可免2400元個人所得稅,購房時也可以免3600元購房契稅。
據了解,今年4月,省財政廳轉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規定執行,對拆遷戶購房者實行減免契稅等優惠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通知,調整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對被拆遷人取得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據省財政廳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按照省財政廳轉發的《通知》精神和《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以及省財政廳有關批復文件,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3月22日,即《通知》下發日期之后的,可享受有關契稅優惠政策。
據悉,針對《通知》具體適用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省財政廳又下發批復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有關城鎮房屋拆遷政策適用時間和范圍等問題:廣東省內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通知》下發之后的(即今年3月22日),按《通知》規定享受有關契稅優惠政策;在《通知》下發之前簽訂購房合同且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拆遷的,按照《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契稅優惠政策;否則應照章繳納契稅。
(子文)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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