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承諾"緊箍咒"念得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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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30日 05:5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在當前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里,大股東的承諾構成了一道道美麗的風景線,成為市場的一大誘惑。但如何兌現承諾卻成了投資者心中的一塊石頭。因為置身股市里的投資者都知道,有些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的信用其實很差。比如,今年5月份發生的交大博通四名發起人股東的致歉事件,就是非流通股股東不守承諾的典型事例。這四名發起人股東在2004年公司股票發行之時承諾其所持有股份上市三年內不進行轉讓,結果僅僅只有一年的時間,這四名發起人便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轉讓了,為此四名發起人僅僅只是發了一個致歉公告一歉了之。
那么,如何避免交大博通公司發起人股東致歉事件在股改里重演、并確保股改里的各種承諾能夠得以履行呢?從前兩批試點公司的情況來看,這種承諾的履行主要建立在試點公司及其大股東的自律上。比如,農產品公司的大股東深圳國資委為自己的承諾引入了深圳商業銀行作擔保人,一旦深圳國資委不能履行承諾,則由深圳商業銀行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又如G廣控公司大股東則把對承諾的履行建立在完全自覺的基礎上,并已按股改方案的要求兌現了自己的承諾,拿出10億資金增持G廣控流通股。應該說,這類公司履行承諾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這畢竟只是個別現象,而不能成為所有股改公司的共同準則,因此,投資者對股改公司及其大股東能否履行自己的承諾仍然表示擔心。 不過,近日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終于可以讓投資者安下心來了!這份征求意見稿讓投資者看到了承諾履行的保障所在。它不僅把大股東對承諾的履行作為一項制度固定了下來,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它為大股東履行承諾套上了兩道緊箍咒,從而使得大股東對承諾的履行推脫不得。 其中,一道緊箍咒是套在保薦機構的頭上。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對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履行承諾事項的能力發表意見及持續督導相關當事人履行改革方案中有關承諾義務是保薦機構的重要職責所在,如果保薦機構及保薦人未能切實履行職責,中國證監會除了責令其改正之外,對情節嚴重的,還將其從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名單中去除。因此,有了這道緊箍咒套在頭上,保薦機構必然會盡職盡責得多。 而更加重要的是,在征求意見稿里,另一道緊箍咒則直接套在了大股東的頭上。因為管理辦法規定,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切實兌現承諾或者遵守約定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內不接受該股東及其重要關聯方作為發起人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也正因如此,大股東就不能不慎重地對待自己的承諾了,而不是再把自己的承諾當成兒戲。 如此一來,這股改中承諾的履行也就有了保障,投資者懸在心中的那塊石頭終于可以落地了。因此,對于征求意見稿里為承諾套上緊箍咒的做法,筆者要大聲叫好。 作者:皮海洲 (來源: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