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孫汝祥8月28日北京報道今天上午在京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對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評價是:“寬嚴更適度,程序更嚴格,處罰更規范。”
安建在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了全面的修訂。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突出強調社會治安管理必須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二,增加規定了應該受到治安處罰的一些行為,比如破壞計算機網絡系統的行為,強迫他人勞動以及用暴力威脅他人勞動的行為。
第三,適當提高了罰款的最高數額。現在除了對“黃、賭、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處罰外,其他的違法行為,按照不同的行為和不同的性質,按照500元、1000元處罰。
第四,縮小了治安拘留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把治安拘留處罰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區分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處罰的程序更加公正。
第六,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尤其是人民警察執法規范的要求。根據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專門增加了執法監督的一章,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為。
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認為,“執法監督這一章的設置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我認為是一大亮點。這既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又是對我們公安機關執法行為的有效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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