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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合法品牌重名算誰侵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5日 09:23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東莞兩家“天長地久”打官司,雙方都在工商局有登記

  最近,轟動一時的東莞市天長地久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狀告個體戶東莞市虎門天長地久婚紗攝影店店主李某不正當競爭一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一審原告東莞市天長地久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的案件受理費均由東莞市天長地久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承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兩個“天長地久”婚紗攝影均在工商部門合法登記,由于企業名稱登記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權利沖突和糾紛,不能只由一方當事人享受利益,而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兩個“天長地久”引發官司

  天長地久攝影公司于2000年9月7日注冊成立,從事攝影業務,并于2003年11月19日注冊開辦東莞市天長地久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虎門分公司。而個體戶李某則在天長地久攝影公司成立之后,于2001年7月24日開辦了個體工商戶東莞市虎門天長地久婚紗攝影店,在企業名稱和廣告宣傳中同樣使用了“天長地久”字樣。為此,天長地久攝影公司深感不滿,2001年9月20日,天長地久攝影公司委托廣東中建合展律師事務所向李某發出《律師函》,要求李某停止侵權,停止在企業名稱和廣告宣傳中同樣使用“天長地久”字樣。2003年3月26日,李某申請將天長地久攝影店變更為東莞市虎門世紀永恒婚紗攝影店,并于2003年4月14日和19日兩次在《虎門報》上宣傳“熱烈祝賀虎門天長地久婚紗攝影成功加盟世紀永恒國際數碼攝影集團”。之后,幾經交涉未果,2003年11月11日,天長地久攝影公司一紙訴狀將個體戶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3年來“盜用”天長地久攝影公司名稱及品牌為自己做虛假宣傳,特別是2003年4月以來通過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給天長地久攝影公司造成的名譽及經濟損失,兩項賠償額共計20萬元。同時,要求法院判決李某支付調查費6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后“出生”的“天長地久”侵權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該案是一個不正當競爭糾紛。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以登記注冊在先原則處理。本案天長地久攝影公司名稱與李某開辦的天長地久婚紗攝影店應該是名稱近似,而天長地久攝影公司登記注冊在先,因此,李某必須變更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本案天長地久攝影公司在2001年9月20日就委托廣東中建合展律師事務所向李某發出《律師函》,要求李某停止侵權,停止在企業名稱和廣告宣傳中同樣使用“天長地久”字樣,但李某到2003年3月26日才申請將天長地久婚紗攝影店變更為世紀永恒攝影店,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并存在過錯。由于李某實施了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行為,并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該行為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根據上述條款規定,李某的行為構成了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所應具備的一般要件事實,即損害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李某除停止損害天長地久攝影公司的商業信譽行為和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外,還應該賠償天長地久攝影公司損失。由于天長地久攝影公司不能對李某造成其損失的金額或對方獲取的利潤提供證據證明,東莞市中級法院遂依據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程度等因素,認為天長地久攝影公司主張的損失賠償金額過高,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5萬元。天長地久攝影公司對其調查的費用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于是,東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一、李某立即停止侵犯天長地久攝影公司的行為,即停止損害天長地久攝影公司的商業信譽行為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二、李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天長地久攝影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三、駁回天長地久攝影公司要求李某賠償其他損失的訴訟請求;四、駁回天長地久攝影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調查費6000元的訴訟請求。

  敗訴一方提起上訴

  李某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并向廣東省高級法院上訴,要求法院撤消一審的判決。李某認為,其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是依法得到核準的,其沒有理由不相信企業名稱的核準機構所作出的具有“公示、公信力”的行政行為;同時,其也有理由相信既然得到核準,就一定不存在與其它企業有沖突或侵權的可能,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且無過錯,無須承擔責任。同時,李某還認為,其完全是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獲得了個體工商登記,不存在“以不正當手段侵犯天長地久攝影公司的企業名稱權與名譽權”的行為,自己也并無捏造、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天長地久攝影公司提出了與一審時大致相同的辯護理由。

  終審:兩個“天長地久”都合法

  廣東省高級法院認為: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企業名稱權受法律保護。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進行企業名稱登記。個體工商戶依法享有名稱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應當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同時,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亦應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執行。可見,個體工商戶的名稱與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名稱均應受《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制。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有權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從本案雙方當事人企業名稱登記的情況看,天長地久攝影公司于2000年9月7日經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成立。李某于2001年7月24日經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開辦個體工商戶“東莞市虎門天長地久婚紗攝影店”。雙方企業均位于東莞市轄區范圍內;均系經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設立;經營范圍相同,均從事攝影業務,系同行業企業;雙方當事人企業名稱中均以“天長地久”為字號。雙方企業名稱中除表明行政區劃和組織形式的文字略有不同外,企業名稱中其他部分完全相同,因此,應當認定二者企業名稱基本相同。根據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在各自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相似。在雙方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應當請求企業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也應當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依照注冊在先原則及時處理。本案中,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在已經核準登記“東莞市天長地久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又核準登記“東莞市虎門天長地久婚紗攝影店”,盡管從雙方企業名稱取得時間看,天長地久攝影公司取得企業名稱在先,李某取得企業名稱在后,但是,李某的企業名稱也是經過企業登記主管機關行政授權取得,在李某企業名稱被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撤銷前,也應當平等受到保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作出撤銷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一審原告東莞市天長地久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及一、二審的案件受理費均由東莞市天長地久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承擔的請求。

  法律分析:登記制度造成糾紛不能只由一方擔責

  值得關注的是,在本案爭議的情形中,在先登記成立的企業起訴在后登記成立的企業構成“企業名稱侵權”,并要求民事賠償。對此,必須看到形成這種企業名稱權利沖突及糾紛,與長期以來我國實行企業名稱分級、分類登記管理的登記制度,企業名稱實質審核程序缺失以及企業名稱檢索機制尚不健全有一定關系。解決企業名稱權沖突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健康和諧的市場秩序,處理這樣的糾紛必須充分注意到出現企業名稱權沖突的制度因素。還應注意到,本案中天長地久攝影公司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李某登記天長地久攝影店時主觀存在惡意。而且,在發生本案訴訟前的2003年3月26日,李某已經向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虎門工商分局申請,將天長地久攝影店變更為世紀永恒攝影店。按照現有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因企業名稱發生的爭議,已經經過企業登記主管機關處理并得到解決,雙方利益得到了平衡,不再存在雙方企業名稱基本相同的問題,李某在客觀上已經承擔了因變更企業名稱而造成的利益損失。對于天長地久攝影公司而言,并沒有證據證明自天長地久攝影店成立至名稱變更期間,李某給天長地久攝影公司造成了何種性質、何種程度的實際損失。基于上述分析,在本案訴訟中,人民法院如果認定李某登記使用天長地久攝影店這一名稱的行為構成侵權,并進而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的裁判就意味著由于企業名稱登記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權利沖突和糾紛,某一方只享受利益,另一方只承擔義務。像一審判決那樣的結果勢必導致訟爭雙方利益失衡,這顯然是違反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所必須遵循的利益平衡原則的。因此,廣東省高級法院綜合衡量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認定李某登記并使用天長地久攝影店名稱的行為沒有侵犯天長地久攝影公司的企業名稱權。一審判決認為李某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屬適用法律不當,應該予以糾正。記者張偉湘通訊員粵法宣(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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