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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企業各項財產損應在當年申報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5日 08:58 中國經濟時報

  見習記者黃楊北京報道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該《辦法》從2005年9月1日起實施,1997年印發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因稅務機關的原因導致財產損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應調整該財
產損失發生年度的納稅申報表,重新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的應納所得稅額如小于調整前的應納所得稅額,應將財產損失發生年度多繳的稅款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抵繳欠稅或下期應繳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并入應納稅所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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