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長明:參股官員是撤資退股還是應該撤職查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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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5日 08:58 中國經濟時報 | |||||||||
王長明 8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通知》稱“凡已經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自8月22日起1個月內撤出投資,逾期不撤出投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21世紀經濟報道》8月24日)
嚴禁官員以各種形式和名義經商、辦企業,違者嚴懲,在黨紀國法中早有明確的規定。而官員入股參股辦礦,或者借用親朋好友的名義直接辦礦,監管者與被監管者形成了非法利益共同體,這是造成非法開采屢禁不止、重大礦難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這是一種徹頭徹尾的腐敗。對這些官員理應依照黨紀國法,予以撤職查辦,定罪量刑,怎么能以輕描淡寫的限期撤資退股,就讓其逍遙法外呢? 進一步地深究,官員成為煤礦的股東,甚至是老板,他們的巨額投資從哪里來?在最近發生的廣東興寧礦難中,查出一個月收入不過數千元的警務人員居然入股2900萬元。顯然,他們向礦山投入的要么是權力,要么是在其他地方以權力交換而來的黑錢。而現在只要在限期內撤資退股,當事人便可不受懲處,這在某種意義上,是將這些官員非法的“投資”、“股份”和“紅利”合法化,并公開、順利地轉移到了其私人的腰包,這恐怕是某些官員正求之不得的吧。 這部分官員很可能會在風聲過后,繼續參股入股、直接辦礦,或者把公權和黑錢投向其他可以獲利的領域,所以,對入股或直接開辦煤礦的官員,除撤職查辦之外,還必須將其以權力變現獲得的所謂“來源不明資產”沒收充公。對于其中力圖以辦礦來洗黑錢的,更要查清其來龍去脈,而不能局限于簡單地就礦難而查腐敗。 礦難頻仍的一個重要根源在于官商勾結、貓鼠一家,對此有關部門應當有依法查處、嚴懲不殆的堅決和嚴厲,而不能是既往不咎、下不為例的姑息與縱容。否則,將無以告慰眾多無辜喪命的礦工及其家屬,也更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腐敗不已、礦難不止的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