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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參股官員是撤資退股還是應該撤職查辦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5日 08:58 中國經濟時報

  王長明

  8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通知》稱“凡已經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自8月22日起1個月內撤出投資,逾期不撤出投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21世紀經濟報道》8月24日)

  嚴禁官員以各種形式和名義經商、辦企業,違者嚴懲,在黨紀國法中早有明確的規定。而官員入股參股辦礦,或者借用親朋好友的名義直接辦礦,監管者與被監管者形成了非法利益共同體,這是造成非法開采屢禁不止、重大礦難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這是一種徹頭徹尾的腐敗。對這些官員理應依照黨紀國法,予以撤職查辦,定罪量刑,怎么能以輕描淡寫的限期撤資退股,就讓其逍遙法外呢?

  進一步地深究,官員成為煤礦的股東,甚至是老板,他們的巨額投資從哪里來?在最近發生的廣東興寧

礦難中,查出一個月收入不過數千元的警務人員居然入股2900萬元。顯然,他們向礦山投入的要么是權力,要么是在其他地方以權力交換而來的黑錢。而現在只要在限期內撤資退股,當事人便可不受懲處,這在某種意義上,是將這些官員非法的“投資”、“股份”和“紅利”合法化,并公開、順利地轉移到了其私人的腰包,這恐怕是某些官員正求之不得的吧。

  這部分官員很可能會在風聲過后,繼續參股入股、直接辦礦,或者把公權和黑錢投向其他可以獲利的領域,所以,對入股或直接開辦煤礦的官員,除撤職查辦之外,還必須將其以權力變現獲得的所謂“來源不明資產”沒收充公。對于其中力圖以辦礦來洗黑錢的,更要查清其來龍去脈,而不能局限于簡單地就礦難而查腐敗。

  礦難頻仍的一個重要根源在于官商勾結、貓鼠一家,對此有關部門應當有依法查處、嚴懲不殆的堅決和嚴厲,而不能是既往不咎、下不為例的姑息與縱容。否則,將無以告慰眾多無辜喪命的礦工及其家屬,也更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腐敗不已、礦難不止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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