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可向股市黑嘴索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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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05:17 中國青年報 | |||||||||
在今天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證券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向會議作了關于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二審稿。
監管權也有約束 證券法修訂草案第十章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權。王以銘介紹說,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單位提出,修訂草案增加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這對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必要的,但缺乏對其行使權力的程序及監督制約措施的規定,建議予以完善。 有的地方、單位提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屬于事業單位,法律賦予其凍結或者查封有關當事人的銀行賬戶,查閱、復制有關的通訊記錄等權力是否合適,建議再作研究。 中國證監會則提出,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如果證監會沒有必要的強制查處手段,對有效打擊證券違法行為不利。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中國證監會作為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法律賦予其相應的權力以提高監管效能,是必要的。但同時也有必要對其行使權力進行約束和監督。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權力增加規定嚴格的程序,主要是:凍結或者查封當事人的銀行賬戶,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進行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對不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證券公司,責令整改后,經驗收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及時解除限制措施等。 股評誤導要賠償 王以銘介紹說,有的部門、單位提出,目前各種新聞媒體進行股評活動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臺、電臺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建議對利用新聞媒體對單支股票進行評介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有的部門則提出,對個股的評價、推介有一定的市場需求,不宜一律禁止。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通過媒體進行股評等傳播證券信息的行為需要進行規范。凡是通過媒體發布虛假證券消息,誤導投資者,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條關于證券咨詢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中增加規定,禁止“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并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誰作假誰賠償 有的地方、單位提出,修訂草案對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環節發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機構制作、公開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作了承擔民事賠償的規定。但是對當事人各自的責任規定得不夠清楚,建議予以明確。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應當根據這些機構和人員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規定各自的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賠償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也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修訂草案作了相應的修改。 證交所與上市申請人為民事法律關系 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分別規定,證券交易所對申請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進行審核,對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決定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 王以銘介紹說,對這一規定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證券交易所隸屬于證監會,其審核上市申請、決定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都屬于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國際上證券交易所都是會員制的自律性機構,按照其制定的上市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后者決定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都屬于自律性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只能按照民事關系處理。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其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于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關于股票、債券申請上市的規定合并為一條,修改為:“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本報北京8月23日電 作者:本報記者 程剛 實習生 趙梓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