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股評誤導投資者今后將承擔賠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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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3日 20:08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三日電(記者齊彬)今天再次提請中國立法機關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各種新聞媒體進行股評活動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臺、電臺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表示,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草案規定,凡是通過媒體發布虛假證券信息,誤導投資者,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外,法律委員會認為,中國證監會作為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法律賦予其相應的權力,以提高監管效能,是必要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其行使權力進行約束和監督。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權力增加規定嚴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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