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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藥我省銷 同樣“限高”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8日 13:08 新文化報

  本報訊 (記者胡晶)國家和省已公布價格的

藥品,無論省內、省外生產的藥品,在我省域內銷售,一律不得突破我省的最高零售價。昨日,記者從吉林省發改委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藥品政府價格管理行為,省發改委按照國家的要求,對已列入國家
醫保
目錄和吉林省醫保目錄的政府定價藥品實行規范管理。

  其中,對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停止辦理藥品價格管理形式鑒證規定,凡在我省生產、銷
售的屬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包括化學藥品、中成藥、生化藥品、生物制品等),省發改委從2005年7月1日始不再辦理出具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鑒證表。同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

醫院及各個醫藥經銷單位在藥品招標和經銷活動中,不得再要求藥品生產企業提供省發改委出具的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鑒證表。對未列入政府定價藥品目錄的品種,按現行政策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藥品生產企業自主定價,自行公布價格。醫保目錄規定劑型以外的OTC藥品也暫放開由企業自主定價。各地價格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不得干預企業自主定價權。

  此外,國家和省未公布價格的藥品;省內生產的藥品,屬國家定價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省發改委按照藥品管理程序上報國家核定價格。在國家公布價格前,暫執行省初核的臨時零售價;屬省定價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省發改委制定臨時價格,執行到省正式公布價格為止。省外生產的藥品,本省尚未以正式文件公布價格的,可暫執行產地省級價格管理部門批準的價格(以原件為準)。上述規定執行到國家或省公布價格為止。(新聞編輯:)(來源:新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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