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不能再冒充藥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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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8日 09:20 北京現代商報 | |||||||||||
商報訊 (記者者婧)昨天,北京市藥監局公布了《北京市化妝品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嚴格區分了化妝品與藥品商品性質,今后一些打著有“祛斑、去皺奇效”的化妝品廣告將被叫停。 根據衛生部對全國9個省、89家美容院銷售使用的745種化妝品的抽查結果顯示,其中有25.2%的美容院化妝品因夸大宣傳、超過使用期、未標注生產單位等原因未能通過檢查。
由于化妝品與藥品之間有著嚴格的區別,其廣告性質也不可混淆。此次北京市藥監局在《北京市化妝品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癥,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對此,市藥監局特別指出,類似祛斑類、去皺產品今后需嚴格根據化妝品的定義制定商品標簽及說明書,商品說明中可以標注其對使用部位有緩和作用,但使用醫療術語的夸大宣傳不得使用。 同時,在新的化妝品管理條例中,進口化妝品的中文商品名不規范、生產日期不明確等行為也被圈在了嚴管范圍內。今后,進口化妝品除注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凈含量、進口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外,還應注明原產國名,制造者名稱、地址或銷售商、進口商、在華代理商在國內依法登記的名稱和地址,并應同時使用規范的漢字標注各項內容。 J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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