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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放寬企業境外投資擔保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8日 01:56 東方早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通知稱,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此舉有利于推進中國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鼓勵企業對外投資。

  外管局在新近發布的《關于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
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將實施對外擔保余額管理的銀行范圍由個別銀行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匯指定銀行,將可接受境內擔保的政策受益范圍由境外中資企業擴大到所有境內機構的境外投資企業。

  外管局表示,此次政策調整遵循高效、簡便、可控原則。在銀行申請的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我國對外擔保狀況,依據銀行的資產負債、上年度對外擔保業務開展及履約狀況等財務指標,按年度為境內銀行核定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銀行可在已核定的指標額度之內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再報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余額指標可由銀行總行(或主報告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給經總行(或主報告行)授權的境內分支機構使用。

  此外,被擔保人范圍擴大至我國境內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和參股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在境外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銀行提供對外擔保后,由擔保人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登記手續。對外擔保履約需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如涉及人民幣購匯對外履約的,由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在此之前,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我國對銀行提供的融資項下對外擔保采取事先審批、事后登記和履約核準的管理制度。但隨著我國涉外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境內企業在海外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海外融資難的問題成為境外投資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的制約。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表示,上述政策調整,將有利于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類企業對外投資,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有利于促進中、外資銀行的平等競爭;同時,也有利于對資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穩步推進我國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

  作者:早報北京專稿 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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