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經紀公司設立門檻確定 注冊資本需兩千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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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1日 17:00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一日電 (記者 俞嵐)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近日頒布《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擬在我國建立貨幣經紀制度,逐步設立和發展貨幣經紀公司。按照辦法規定,貨幣經紀公司設立最低資金限額為注冊資本兩千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但不允許商業銀行投資入股貨幣經紀公司。 貨幣經紀公司是為金融產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達成的專業化機構,其業務涉
有鑒于此,銀監會根據我國金融業開放的步驟和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對貨幣經紀公司的設立,確定了先行試點、逐步放開的管理政策。在貨幣經紀公司引入的初期,采取了中外合資的形式,以利充分借鑒國際良好做法。 銀監會官員對記者表示,按照《試點辦法》規定,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主要條件為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兩千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貨幣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五千萬元人民幣。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于一千萬元人民幣。 在出資人要求方面,辦法規定:境外出資者必須從事貨幣經紀業務二十年以上,每年稅后凈收益不低于五百萬美元;而境內出資者則要求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業務五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按此標準,目前符合條件的境內出資者將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 在經營業務方面,銀監會確定了嚴格的中立性原則。貨幣經紀公司只能向金融機構提供有關外匯、貨幣市場產品、衍生產品等交易的經紀服務,不允許從事自營交易,不允許向自然人提供經紀服務,也不允許商業銀行向貨幣經紀公司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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