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與民工簽勞動合同可能被罰款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日前,國內首個民工權益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新鮮出爐”———《重慶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護和服務管理辦法》開始在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征求各方意見。
該《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接收農民工不得違反規定向農民工收取或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個人證件。
用人單位違規向農民工收取或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和物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扣留個人證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退還,并按每扣留一個證件處500元罰款計算,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普遍不與民工簽勞動合同的狀況也將得到規范。單位自招用農民工之日起,就應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在農民工報到后1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
該勞動合同必須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項目、形式、時間等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到期后延續勞動關系不及時續訂合同以及未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或增加勞動強度。安排農民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農民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卻不負責任。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該《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農民工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并公示參保情況。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給農民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
該辦法還對農民工進城后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及農民工子女入學等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李偉)(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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