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是好心給別人幫忙,卻在幫忙過程中受傷。那么,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濟南市歷下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樂于助人的原告鄭連勝在幫人修理汽車時不慎致傷,法院依法判處由被幫工者承擔賠償責任。2004年5月13日晚,徐延鍇得知姐夫鄭彥銘面包車的萬向節有問題,就打電話說可以幫忙修理一下,姐夫表示同意。第二天,徐延鍇開上車,在同事馬某的幫助下,借用馬某從前工作過的一家汽修廠進行修車。在修車時與馬某認識的原告鄭連勝上前幫忙,并讓徐延鍇將車開到地溝上,鄭站在地溝內指揮。可是,
就在徐延鍇將車由東向西開過地溝,最后停在離地溝西邊約3米處時,卻發現鄭連勝已經受傷。后經醫院診斷鄭連勝上頜骨骨折,頜面部復合傷。鄭連勝在受傷后想找責任承擔者,但誰都不認為自己有什么過錯,所以,就把開車的徐延鍇和車主鄭彥銘都告上了法庭。鄭連勝認為,當他在地溝內指揮被告徐延鍇開車開到地溝一半時,曾讓徐延鍇剎車,是徐誤踩到油門上,才把自己從地溝里刮出受傷。但鄭連勝卻拿不出相應證據,所以沒有被法院采信,也就是說,徐延鍇不需要為此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鄭連勝雖然沒有證據證明其受傷的具體情節,但畢竟是在幫助被告修車過程中受到的傷害,除被告能夠證明原告存在自傷或偽詐傷的情況外,應認定原告的傷害事實和幫工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另一方面,法院還認為,原告作為一名具有一定維修經驗的汽車修理人員,應該意識到在被告徐某將車開到地溝上的過程中,自己站在地溝內可能會發生危險,而原告卻未意識到,或者雖然意識到卻自信能夠避免,從而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原告對自己受傷也有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后,法院根據鄭連勝樂于助人的良好意愿和本人的過錯程度,認定原告自己承擔40%的民事責任,判令車主鄭彥銘賠償醫療費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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