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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拖欠供應商貨款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1日 10:40 北京日報

  本報訊 (記者 周奇) 零售商依靠渠道優勢,無故拖欠、挪用供應商貨款,或以店慶、節日為名收取各種費用,種種對供應商的“盤剝”幾乎已成為零售業內的“潛規則”。昨天,市商務局、工商局正式推出《北京市商業超市進貨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以期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規范零售與供應雙方行為。

  “在當前我市商業超市進貨交易活動中,存在著一方憑借在市場上的強勢地位,迫
使另一方簽訂含有不合理、不平等條款的格式合同的現象;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的通過設置障礙不按期結算、有的單方隨意變更合同!笔猩虅站指本珠L閻立剛說,這些使得本應公平、公正的合同變成了誘發糾紛、維護不平等的工具。

  市工商局副局長崔建立表示,以往的約定,使本應清晰的價格條款成為一種模糊條款,也有悖于在成本基礎上協商約定價格的商業交易原則。在新的示范文本中就規定,以雙方簽訂合同時確定的商品價格作為交易價格,同時規定價格浮動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除此之外,對于零售商以延長與供應商的對賬與結算期限,長期挪用供應商貨款;通過不出具任何簽收手續,把貨品因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轉嫁給供應商;在合同違約方面,只規定供貨商責任,鮮見對自身的約束等情況,示范文本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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